首页 理论教育 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详细内容介绍

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详细内容介绍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日常的法律咨询、律师意见书等包含法律信息的非诉讼服务纳入信息服务的范畴之后,才能将这些零散的法律服务内容纳入体系,形成法律服务的规范系统。

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详细内容介绍

(一)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概念的提出

最初提出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这个概念,许多同行以为我提出了一个新概念,纷纷问我:企业法律顾问提供的信息服务究竟指的是什么服务?我问答:法律咨询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律师提供的包含法律信息内容的所有非诉讼服务都称之为“信息服务”。

许多同行为之恍然大悟,但又有许多同仁不服,传统服务中的“法律咨询、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包含法律信息的服务已经习惯性地被称呼了这么多年,且行业内部都认同这些约定俗成的法律名词,为什么要将它们统称为“信息服务”呢?

理由有两点:

第一,将“法律咨询、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常用的包含法律信息的服务统称为信息服务,是为了将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划分为信息、合同、制度、档案四大载体所承载的四大板块,以方便对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有个清晰的划分并有效地形成体系。当日常的法律咨询、律师意见书等包含法律信息的非诉讼服务纳入信息服务的范畴之后,才能将这些零散的法律服务内容纳入体系,形成法律服务的规范系统。

第二,将“法律咨询、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零星的法律服务模块归入信息服务模块是希望借此将这些零星的法律服务模板按照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制,按信息服务的统一程序、方法、原则来规范这些零星的法律服务,并按统一的评价标准来进行服务评价。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法律咨询作为一项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块,一直被法律实践肯定而明确地确认为一项律师服务的内容。无论是律师还是委托人都非常确定地认为“法律咨询”是律师的一项法定义务,所以在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时,委托人会不间断无限制地向代理律师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委托人认为作为代理律师有义务回答并且不存在另外收费的问题,无论这些问题的咨询是发生在白天,还是在夜晚,是在律师的上班时间,或是下班时间。律师接受法律咨询似乎是天经地义的。

同样,担任一个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也一样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咨询,这种咨询可能来自企业股东或管理者,也可能来自技术人员或基层员工,甚至有可能来自企业老板或实际控制人的亲戚朋友,以及来自企业员工认识的左邻右居。法律咨询似乎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应尽的义务,而且这种咨询发生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所,采取电话、微信、QQ、电子邮件等各种不同的方式,而企业法律顾问若拒绝回答可能会被普遍地认为是不负责任的,甚至有可能影响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的续签。即使企业法律顾问深受其扰,也只能默默承受,因为“法律咨询”似乎约定俗成地是律师的义务。

而同时,我们又看到了另一面严重的问题:几乎所有的法律咨询都是由律师个人层面出面解决,法律咨询是律师个人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律师事务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曾经碰到一个案例:一个当事人手持一张面额为100万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同行一位律师咨询,说这个汇票银行拒付款,能不能打官司?那位律师问他们之间有没有签合同,有没有对过账,有没有送货单签收,有没有开过发票而且对方已抵扣?当事人回答说都没有,那位律师非常无可奈何地跟当事人说:那我们没有办法了,打官司是要凭证据的,你手里没证据,那我们也帮不了你。

当事人走了,我却愣在那里了,该怎么办?若上前去拦住当事人告诉他,其实你手里持有的承兑汇票原件就是最有利的证据,你有汇票拒付的证据就完全足够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可能了,不需要其他任何的证据。但如果这样做,我可能损了那位律师的面子。可如果不拦住当事人,当事人对同行律师的咨询意见深信不疑,那这100万可能就打水漂了。

这是个两难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却引起我的思索:律师个人究竟可不可以承接法律咨询?经过反复地论证、思考、分析、协商,我得出的结论是:律师个人不能承接法律咨询业务!理由如下:

1.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根据《律师法》《律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个人不能私自立案、收费、承接业务。法律咨询也属于法律事务,也在《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私自承接的业务范围之内。

2.法律咨询大多数发生在熟悉的当事人与律师的朋友圈、关系圈层之中,法律咨询所涉及案件的标的额无论大小,事件无论有多复杂,均不收费。而这种不收费的法律咨询,可能会直接导致诉讼代理律师收不进律师代理费或被当事人要求退费,也会直接导致企业法律顾问收费困难,或者顾问费的收入与实际付出相差甚远,这种不收费的义务咨询涉嫌不正当竞争

3.法律咨询的方式灵活,形式多样,咨询的群体复杂,只要是律师或律师相关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咨询的对象,法律咨询的质量难以保障。

讲一个不是笑话的笑话,笔者在一家律所工作了十八年,律所的门卫大爷到所里来之后,也一直待了十多年,门卫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早上开门,晚上关门,开关电器、引导当事人找到需要找的律师。门卫大爷在事务所做得久了,上上下下几十号律师都熟悉了,能迅速帮上门的当事人找到律师,有时律师在解答咨询的时候,门卫若无其事也在旁边听一会儿,可能就略懂了一些法律常识。后来若有当事人来找律师咨询,逢律师出差在外或没来得及赶回时,门卫大爷便跟当事人聊起家常,然后就聊到了案件上,门卫大爷也有板有眼地开始解答法律咨询,当事人听后还直夸高明,问我们前台门卫大爷是不是律师行业退休的老干部,我们只能一笑而过。

法律咨询因为自由自在,咨询的方式也是瞎猫撞死老鼠,撞上谁就咨询谁,不管律师的专业、资历、地位,不管是资深律师,实习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的辅助人员,只要到了律师事务所,看到律师的名称或牌号,就都是可以咨询了。

这样咨询的结果可想而知,律师咨询的答案可能千差万别,也有些当事人精力旺盛的,可能会在一个案件委托律师前咨询十几个或几十个律师,筋疲力尽之后挑一个律师来代理。

法律咨询因为是律师个人一家之言,咨询结果的质量可想而知,但因为是义务咨询,不收费,所以也没有当事人因为咨询得到错误结果而投诉,或者因咨询结果造成损失而索赔。因为是免费的,所以也免责了。

法律咨询业不知起源于何时,应该是从律师开始,就有了法律咨询业,但在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多年,我国的法律咨询业仍处在低端无序状态,实在与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不相适应。

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来说,因为是常年的长期法律顾问,回答的法律咨询必须体现其专业,而且必须准确、可靠。若因草率回答误导了顾问单位,可能会导致顾问合同解约,也损了法律顾问的名声和口碑。

因此,对于企业法律顾问而言,取消并禁止律师或律师助理进行法律咨询,便成为提升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关键。客户的法律需求均非小事,都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并按专业的程序受理、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审核论证,确认修正之后书面答复,这便是本书将法律咨询业务纳入信息服务领域的初衷。

4.法律咨询的零散和无收益性,降低了律师的层次和专业从事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的公益价值。

法律咨询无收益在当今法律实践中几乎已达成共识,当零星有几家律师事务所尝试按小时计时开展法律咨询收费时,可能会被视为异类。而且因为周边其他律所都免费咨询,收费性咨询也坚持不了多久就会被淘汰,免费永远是最大的市场吸引力

基于法律咨询的无收益性,律师的智力成果便很难得到专业的尊重,往往是当事人来咨询,一坐几小时,问完便起身走人,律师的时间和精力都白白消耗,更别谈智力成果了。

在当前的社会现状下,律师不接待咨询几乎不可能接到案源,免费法律咨询几乎成为大多数律师承揽案源的渠道,在法律咨询过程中展现律师的风采与技能,往往成为建立委托关系的关键。

综上分析,应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取消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意见书,免费的律师见证书等非诉讼低层次零散性服务模块,而将这些包含法律信息的服务统一纳入信息服务的范畴,并按信息服务的程序、方法、原则规范管理,提升质量,才有助于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规范体系和标准化系统。

(二)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形式

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凡是客户提出法律需求信息,企业法律顾问为满足客户的法律需求给出的回答、函件、文书或微信、QQ、电子邮件的回复等都属于信息服务的内容。常见的信息服务形式包括:

1.法律咨询

客户遇到法律的疑难困惑时,会以口头或书面、电子方式向法律顾问寻求帮助,法律顾问通过一定的窗口受理并接受咨询需求,经过查询、检索、对比、分析、整理综合后形成初步答复意见,提交给事务所审核监察修改确认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邮寄回复或通过律师事务所受理窗口、电子通道等官方渠道正式回复的法律服务过程,统称为“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的整个过程实际上是客户的需求信息经过检索、查询、分析、整理、综合形成新的信息的过程,律师事务所正如一台信息服务的机器,完成信息处理加工的全过程。

现实法律实践中的法律咨询处于低层次的初级模式,往往由律师个人为客户提供个体户式的简单信息服务,因而也是无收益的。

要实现法律咨询信息服务的质量与效益的提升,必须实现以下供给侧改革:

(1)律师事务所建立明确的分工负责制。事务所内部应设立接待受理窗口、信息检索查询分析部门、信息报告起草生成部门、信息报告审核监察部门,具体每个部门的名称可以灵活,但必须具备相应的职能,具体信息的加工处理流程如图:

客户需求→接待、受理→信息检索查询→报告起草、生成→审核监察→事务所盖章→回复客户

(2)律师事务所内部分工与保密制度

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分工与保密,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①所有案件均由接待受理窗口统一接待受理,接待窗口受理案件后按流程提交技术部、业务部处理,禁止接待受理窗口直接简单回复当事人。

②律师事务所设置统一接待受理电话,禁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辅导人员私自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当前,禁止律师个人私自接受诉讼代理案件、私自收费已经写进各地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纪律与职业规范,但是律师个人私自接受非诉讼案件的咨询及代理并未纳入律师执业纪律规范之列。

③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保密制度。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保密制度包括:

a.律师私人手机、家庭及办公电话不公开制度,事务所全体成员均有保护律师个人隐私的义务。

b.律师事务所内部流程及资料保密制度。除接待受理窗口部门统一接收并回复当事人之外,禁止任何其他窗口或部门私自会见客户接受咨询或者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c.律师智力成果保密制度。凡律师事务所内部耗费律师精力和时间而形成的智力成果,均属于保密内容。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泄露事务所阶段性成果或已完工的成果。

(3)专业的数据库与专业的处理能力是实现质量提升的保障

法律咨询业务在当前之所以处于零散的低层次、无收益的状态,其主要是因为各律师事务所并未形成自身的专业特色,对于各类专业的法律领域均未开展深入的法律研究,形成完备的检索数据库。各个律师事务所对于专业问题的处理能力也都是半斤八两,体现不出专业优势和服务特色,导致法律咨询服务因没有底气而处于无收益的无序竞争状态。

律师事务所建立专业的非诉讼研究团队,通过专业研究与培训形成专业的数据库和专业处理能力,才能提升律师事务所在专业领域的影响力,在遇到客户专业的法律需求时,事务所因有底气可以拿出一套独具匠心的专业报告,能充分体现其含金量,因而才敢大胆地摆脱无收益的免费咨询俗圈,实现法律咨询服务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

2.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见证书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就某个专门的事项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的一种信息服务。

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向第三方出具的带有催告或警示性质的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书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对某项法律事实或某项法律行为提供现场见证,并出具带有证明性质的法律文书的信息服务。

以上三种类型的信息服务在法律实践中均非常常见,只不过法律界和社会公众并未将这些零散的法律服务纳入信息服务的范畴并加以规范而已。

3.商标查询、专利检索等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在策划申请商标注册前,或者在商标注册之后的商业状态监测中,均需要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商标注册信息查询检索,并要求出具商标查询结果报告。

企业在研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或者在技术领域有可能跟他人的技术形成竞争时,需委托专业人员对该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情况以及专利所处的状态进行检索查询,并提供专业的专利检索报告。

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商标查询、专利检索等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与查询,均由专业商标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来完成。现今法律实践中,逐步取消了商标代理资格限制,同时也放宽了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代理的限制条件,加速了律师事务所与商标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的融合。

商标查询、专利检索服务已成为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的重要服务内容之一,也成为法律顾问提供信息服务的一部分。

但商标申请业务、专利申请业务、著作权备案登记业务、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登记业务,因受到相关资质和专业门槛的限制,应纳入律师或代理机构的专项代理事务,不宜列入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业务范畴。

4.法律项目事务尽职调查

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因货物赊销、商务合作、资产并购、股权投资、项目合作等需要获取相对方或第三方的资信信息,为此需委托专业人员调查企业或项目公司的主体资格、股东投资、人力资源、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涉税状况、涉诉状况等,并要求出具专业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以供企业经营决策参考。

在当前法律实践中,涉及重大项目的并购、合作、投资时,均由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重大项目尽职调查专项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项尽职调查服务。

但对于企业日常经营中涉及企业资信调查应纳入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体系之中。

5.诉讼事务前期调查

企业对于涉及诉讼的法律事务,特别是企业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前,均想先行知悉以原告身份提出诉讼,风险有多少,胜诉的把握有多大。这就需要委托专业人员先行收集证据,检索司法判例,并根据调查情况和司法判例的检索结果做出专业的判断,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及胜诉预测分析报告。(www.xing528.com)

一般企业涉诉中身份为被告的,由于受到法院举证期限、答辩期的限制,大多会直接委托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而对于企业以原告身份诉讼的案件,原告希望有较大的胜诉把握时再提起诉讼,在企业实行企业法律顾问诉讼回避制度时,企业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开展诉讼前期调查便成为企业首选。

实行企业法律顾问诉讼回避制度时,企业法律顾问诉讼前期调查准备应纳入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范畴。

(三)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程序、方法及标准化

1.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特点

(1)客观性

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不同于合同、制度、档案等非诉讼管理服务,也不同于诉讼代理服务,其最大特点是服务的客观性,无须发挥法律顾问过多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

企业法律顾问根据收集的客观信息,进行分析与综合之后,整理成报告提交给客户,客户要求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客观,而不需要法律顾问过多的个人判断。

比如:商标查询信息服务。客户要求法律顾问进行全面、精确的商标检索,查询出所有相同和近似商标并确定已注册商标所处的状态,客户需求的是商标的客观注册状态。

又如:尽职调查报告。客户要求法律顾问进行全面准确、详尽的检索调查及访谈,并出具客观的尽职调查报告,详尽地汇报调查结果,无须过多的主观判断和创造性的结论。

诉讼前期调查也一样,客户要求的是客观地收集现有的证据,而不是让法律顾问创造证据;客观地收集已生效的司法判例,而不是要求法律顾问创造判例;客观地根据证据状况和司法判例的对比提出诉讼风险。

律师见证书的客观性就更显而易见了,法律顾问只能根据亲眼看到的客观事实和客观证据以及现场正在发生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记载,而不能有过多的主观臆断。

信息服务的客观性决定了法律顾问服务的严谨性与公正性,也对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程序和办法提出了要求。

(2)全面性

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质量依赖于收集信息的全面、准确、不存在任何的遗漏或疏忽。

在当前法律实践中,因上市公司尽职调查报告失误而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大多是因为不够全面,存在遗漏项未调查或未披露。

而全面性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来保证,因此,信息服务的全面性决定了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程序的特殊性和方法的专业性。

(3)尽责性

尽责性是要求法律顾问在收集信息、尽职调查中必须勤勉尽责,严谨准确。尽责性虽然是一项主观性的标准,需要服务提供者从内心里做到勤勉,但同时也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来保障尽责的普遍实现。

在法律服务实践中,任何主观因素的判断都是难以把控的,只能依赖于客观的程序和办法来保障,以客观的标准步骤和程序的完成度来判断服务提供者主观的尽职程度,也是比较公正的判断方法。

当然,以客观标准判断主观上的尽责程序不同于结果决定论。客观标准重视的是步骤与程序的完成程度,审核的是过程的完整性与严密性。

2.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程序

之所以在讨论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程序之前讨论信息服务的特性,是因为信息服务的客观性、全面性、尽责性三个特点决定了信息服务程序的特殊性。

(1)标准的优先性

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必须先行建立标准,依标准指导法律顾问按标准规定的步骤、程序、方法,全面、客观、尽责地收集信息并处理信息,而不能凭律师个人的工作资历与工作经验摸着石头过河

接受客户委托前先制定标准,并且将标准公开接受客户的评价与监督,客户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制定并发布的企业标准是否符合服务需求来选择是否建立委托关系,且在律师服务过程中,依据标准来评价和监督律师的信息服务过程与质量。

标准是律师事务所根据社会公众需求而制定的,但标准的步骤、程序、方法是客观的,即使律师提供的信息服务没有实现客户的合同目的,但只要律师是严格按标准执行的,律师的个人服务不应该受到任何责难。标准先行是质量提升的保证,也是律师服务得到公正评价的依据。

(2)信息收集的前置性

信息收集的前置是要求律师事务所在提供信息服务之前,必须先具备提供信息服务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且必须先行进行信息收集准备,具备开展法律检索和查询的基本数据库,方可接受客户委托提供信息服务。

任何律师的个人能力都是有限的,若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信息服务的硬件和软件设施,未事先进行信息收集与储备形成基本数据库,待获得案源后再让律师临时抱佛脚进行海量信息收集与检索,显然无法保证信息服务的质量。

例如:接受商标查询委托前,律师事务所至少应具备商标检索的数据库储备和专业的检索工具。

又如:接受项目尽职调查任务之前,律师事务所必须先具备与该项目有关的服务经验,并有相应的法规数据库和司法判例数据库的储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之后,指派律师开展专业尽职调查才不会手忙脚乱。

(3)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中工作底稿与标准的对比与评价记录

信息收集与整理的过程中,指派完成任务的律师会形成一定的工作底稿,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人跟踪,并检查律师的工作底稿与事务所发布的企业标准进行对比、评价,提醒接受任务的律师全面收集信息,客观整理信息,依标准尽责分析和处理信息。

事务所设立审核监查部门,业务部门起草的所有文件均应由监察部按照公开承诺的标准进行对比,确认符合项,不符合项,并按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审核修订后,交印章管理机构盖印后发出。

经过以上,信息服务的程序可以归结为如下图示:

3.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方法

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客观性、严谨性决定了信息服务方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具体的方法为:

(1)穷尽法

信息服务的受理接待人要严格按照技术交底书等表单的要求详细地询问并记载所有的内容,对于表单中不存在的特色事项须让当事人特别注明。

标准技术部起草表单模板、文书格式,报告模板时要详尽地罗列所有法律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避免遗漏任何可能发生项。

业务部调取数据库或查询相关数据文件时应穷尽所有可查询的数据库,避免因疏忽造成漏查。

监察审核应根据标准要求详尽核查,逐条比对,避免遗漏。总之,信息服务的客观性特征决定法律顾问必须尽职、尽责,穷尽所有可能。

(2)对比分析法

信息服务的全过程都是在进行对比分析,接待受理部将当事人的需求与问卷表单进行对比,并进行分析详细记录。

标准技术部起草标准的内容与现实法律实践中的现象进行对比,穷尽所有可能。

业务部查询检索时,将当事人的需求与数据库数据材料对比,找出差异,发现近似与相同。查询、检索的过程,实际上是技术比对的过程,信息服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决定服务的过程便是比对的过程,而不需要过多的主观推测和创造性的假设。

(3)模板格式化

基于信息服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信息服务的大多数过程均可以采用事先格式化的模板来普遍采用,并且可依靠提升模板的质量来提升信息服务的水平。

信息服务中的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商标检索报告、专利检索报告等均可以根据实践经验事先起草模板文件并反复在法律实践中修正模板成为标准化的参考格式,在信息服务的法律实践中将获取的不同信息填入模板文件中,便可生成新的信息报告。模板格式在信息服务法律实践中占据了相当的比重与价值。

4.信息服务的工作底稿

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信息服务最终提交给客户的是信息报告,但这份报告的形成依赖于法律顾问收集信息、整理信息、对比分析的全过程,而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过程中所采用的信息数据,便是企业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的工作底稿。

根据信息服务过程中信息处理的阶段不同,工作底稿可以分为:数据性工作底稿、筛选对比性工作底稿、信息报告的初稿。

(1)数据性工作底稿是信息收集者获取的第一手原始数据信息,包括客户需求的原始信息,比如:法律体检问卷调查完成表单,当事人接待笔录,电话咨询者的原始电话录音,当事人表达需求发送的电子邮件等。这类原始数据反映的是客户的原始需求,对这类原始工作底稿的保留与整理存档非常重要,一方面这类数据信息在未来第三方审查考核认证时,会直接作为对比的信息数据,以证明信息报告的结果与客户需求的相符性,体现信息报告的质量与业绩;同时,这类数据信息也是服务提供方与服务接收方发生争议时调取核查的最原始的证据,有客户签名的需求信息工作底稿,直接证明客户最初的要求与期望值。

数据性的工作底稿还包括法律顾问从各类信息源采集而获取的数据信息,比如:收集的企业应收款的合同、对账单、送货单、银行进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这些原始信息反映了客户应收账款的基本情况,成为法律顾问发送催告性律师函的直接证据。又如:法律顾问开展尽职调查时调取的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完税信息、不动产登记及交易信息、法院诉讼信息、环保信息、行政违法信息等。这些信息将作为法律顾问起草尽职调查报告的信息依据。对这类原始信息工作底稿的保留与存档也非常重要。这类信息数据证明了信息收集者的尽职程度,反映了法律顾问的工作量和出具报告的依据。

数据性工作底稿作为完整的信息采集文件应作为信息报告的附件提交给委托人,或者整理成标准档案后留存于律师事务所备查,且这类数据的保存年限不得少于五年或保存年限不得低于调查项目完成之后五年。

(2)筛选对比性工作底稿

筛选对比性工作底稿是法律顾问在对原始数据收集完成后,进行加工、整理、对比分析,去粗取精,甄别正误的智力活动过程。在信息服务的全过程中,法律顾问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主要体现在这个环节,该环节的效率与准确度直接决定了信息报告的质量与水平。

筛选对比工作底稿体现的是法律顾问的思维过程,鉴于法律顾问的法律实践经验,理论水准和思维方式各不相同,筛选对比性工作底稿保留了筛选分析对比者的主观思维,因而没有统一的模板,也没有千篇一律的思维流程。

筛选对比性工作底稿一般作为律师事务所内部工作资料予以保存,其目的是用于事务所内部考核和供事务所内部检查、学习经验交流时使用。这类信息文件体现的是法律顾问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因此不宜作为信息报告的附件提交给客户,而应内部留存备查。

(3)信息报告初稿

信息报告初稿是信息工作者经过数据收集、信息对比分析整理之后,由资深信息工作者起草完成的未经审核修正的初步报告文本,是待最后审核完成的阶段性智力成果。

信息报告初稿起草完成之后,信息服务的总体过程基本完成,在提交给客户签收之前需要进行最后的审核与修正。这类阶段性成果的讨论稿一般在讨论、审核修正完成后,审核修正后的报告文本将代替初稿。讨论稿不再具有保存的价值,但若供事务所内部学习和培训之用,可作为过程档案予以保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