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顾问需求的层次
1.个体的需求(自然人、公司、团体)。
2.社会的需求(社会民众,时代)。
3.国家政党需求(党建、正能量)。
(二)法律顾问业务的起步
1.法律顾问业务起步于个体的零星的对法律利益的追求,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在于追求法律利益最大化,而不在于追求公平正义。
2.个体需求的多样化。
(1)赢得诉讼;
(2)商业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
(3)商业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
(4)管理行为获得控制地位;
(5)应急冲突获得安全与保障。
总之,法律顾问的需求是从维护私人利益开始的,没有法律上的利益追求,法律顾问便没有市场。
(三)个体需求与社会需求的融合(www.xing528.com)
1.个体利益的实现与法治社会的冲突。
(1)一方赢得诉讼,必然对方败诉;
(2)一方获得商业地位,其他人必然受制;
(3)一方获得管理地位,其他人必然弱势;
(4)一方获得商业利益,另一方必然受损。
当法律顾问制度开始普及时,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竞争便演变为法律顾问之间的技能与功底考验,社会关系与人脉圈层的博弈。鉴于法律顾问的专业资格和执业素养,法律顾问之间的博弈一般会在国家和社会划定的红线圈层内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展开,而不会超越红线之外形成混战,这便是“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义所在。
2.个体利益不能实现时,法律顾问成为牺牲品
任何博弈都有输赢,法律顾问制度只是通过对法律顾问的规制保障了博弈在法治的规则与操守中进行,秩序只是提升了战争的层次,但避免不了战争,法律人永远只能是斗士。
法律顾问制度改变的另一个结果便是在法治轨道内输与赢的结果均由法律顾问来承受。输了官司,丢了地位,失了利益,追责法律顾问的方式便是解聘,法律顾问在规则内只能承受这种竞争的结果。
3.法律顾问执业的公平需求推动社会建立相应的标准规则
当事人之间的博弈上升为法律顾问之间的竞技之后,虽然代表了社会的进步,但法律顾问之间竞争的无序带来新的不协调和新的不公平,法律顾问组织建立标准与规则便成为必须。
标准的诞生是当事人、法律顾问、社团组织、政府部门共同协商并妥协的结果,并非相关组织与机构可以自发起草与制定。标准的出台必须相关利益共同体协商达成一致。社会需求与个体需求的融合最终通过标准来实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