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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化的有效路径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部作为律师行业的管理部门,可依职权收集和整理各省级律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团体标准,经过分析整理并按一定的程序提交讨论之后,以行业标准的形式向国家标准委申请备案并发布实施。同时也可以将相应的企业法律顾问的规范性文件按国家标准制订的程序修订之后,报国家标准委审核发布实施,出台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国家标准。

实现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化的有效路径

(一)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化必须依靠立法先行

法律顾问作为一项法律职业,存在其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需求。在英美法系为主导的西方立法体系中,法律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机器,其主要出发点是维护私人财产权,作为以私人财产权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下,西方法律人的工作重心也是以维护当事人的私有财产权为天职。而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维护私人财产权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公有制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人核心工作任务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是法律人的核心工作职责。而法律顾问职业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以立法的方式来确认其主体身份和地位[11]。正如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有相应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一样,解决法律顾问的主体身份和社会定位问题,必须通过《法律顾问法》的立法才能实现。

《法律顾问法》立法的实现,并非从一开始就必须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出现,企业法律顾问的立法活动的最初源头应该从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顾问服务的企业标准开始,中观法律顾问于2017年4月在国家标准委企业标准平台发布的《品牌法律顾问服务指南》[12],便是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立法活动的一种有益尝试。

在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发布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标准的基础上,各县市律师协会及省级律师协会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均有职责收集各自管辖地域范围内共性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标准,经过整理和讨论后,上升为各级律师协会的团体标准,并在国家标准委团体标准平台上发布实施,以指导各地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工作。

司法部作为律师行业的管理部门,可依职权收集和整理各省级律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团体标准,经过分析整理并按一定的程序提交讨论之后,以行业标准的形式向国家标准委申请备案并发布实施。同时也可以将相应的企业法律顾问的规范性文件按国家标准制订的程序修订之后,报国家标准委审核发布实施,出台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国家标准。

总之,法律顾问立法活动,可以遵循以律师事务所发布企业标准为起点,逐步上升为律师协会的团体标准,升级为司法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再进而上升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国家标准,以标准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启动《法律顾问法》的立法起草工作和法律修订工作。(www.xing528.com)

(二)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化必须依靠行业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应该通过在全国设立“法律顾问协会”,以及各个省市设立“法律顾问协会地方分会”的方式来实现。但在目前法律顾问主体身份定位不明,权限职责划分不清的状态下,依靠法律顾问从业人员自发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几乎是不现实的。现实状况下的许多法律顾问协会,均不是按照中办、国办的指导意见来建设的。许多行业协会仍在传统的法律顾问体制框架下运行,有许多法律顾问协会的会员均不属于取得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人。许多协会之间也没有统一的管理规程,而是各行其道,各自为阵。因此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法律顾问协会”便成为建设与提升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当务之急,且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按章建设,才能保证协会的管理能力,才能实现协会的规范管理职能。

企业法律顾问行业协会的建立与完善,可以参照当前行业管理协会的通行做法,由法律顾问的主管部门司法部牵头,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法律顾问建设的文件精神,组织相关资深法律顾问发起筹备,符合相应的发起及会员规模人数之后,报国家民政局批准设立,以《法律顾问协会章程》为纲领性文件,管理和协调全国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各省级和地方可参照全国法律顾问协会的模式,依照全国《法律顾问协会章程》设立各省级和地方法律顾问分会,统一规范和管理各地方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尽管在没有明确的《法律顾问法》出台之前,组建全国性的“法律顾问协会”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根据中办、国办将法律顾问定位为一项独立法律职业的基本精神来看,成立全国性的“法律顾问协会”不应该只是一种假设,而应该是提上议事日程的行业管理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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