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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原则的标准化定位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坚持“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3]是指企业法律顾问选任和执业不受外力干扰的原则。法律所赋予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应该是对于聘请单位的涉法事项做出独立性判断,提供中立性评价与建议。企业法律顾问的中立性原则,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立身之本,是企业法律顾问法定之责,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归属所向。

企业法律顾问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原则的标准化定位

(一)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坚持“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3]是指企业法律顾问选任和执业不受外力干扰的原则。包括企业法律顾问主体地位、经济地位、专业地位三个方面的独立。主体地位独立是指企业法律顾问的身份不是从属于聘请单位的内部员工,而是聘请单位从外部选聘的独立法律职业人员;经济地位独立是指企业法律顾问的经济收入和劳动报酬保持相对独立,在经济上对聘请单位没有依赖性;专业地位独立是指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判断和专业意见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且企业法律顾问在专业服务中的言辞和执业行为享有法定的豁免权

之所以在新常态下提出企业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4],是因为该项原则是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大厦的基石,具体而言:1.企业法律顾问若主体地位不独立,就无法置身于聘请单位之外做出专业判断和发表独立意见,当企业法律顾问与聘请单位之间存在身份上的依附或从属关系时,基于其身份限制,企业法律顾问只能服从于聘请单位的领导意志或群体意志,而丧失了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判断能力,难以发挥其法律顾问的专业价值。2.若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地位不独立,当法律顾问与聘请单位之间存在金钱上依附关系或权益上的利害关系时,法律顾问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必然会屈从于经济利害中对自身有益的因素而丧失其专业性的价值判断。3.若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地位不独立,企业法律顾问发表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威性便会受到质疑,当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性判断不能成为企业经营决策的参考意见,而必须依赖于企业或者第三方重新论证和评价之后才可能被参考时,企业法律顾问的学术价值和专业价值便都失去了意义。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保持“中立性原则”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所坚持的“中立性原则”[5],就是指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的普遍性和非特定性,不因为任何利益群体的影响而有特定的偏向。具体而言企业法律顾问的中立性原则包含以下基本意义:(www.xing528.com)

1.法律顾问主体身份中立。首先企业法律顾问并非简单意义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应该是“取得法律职业统一资格后,从事相关法律服务满五年,向企业法律顾问行业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核准颁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专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资深法律人”。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在主观上已形成比较成熟的法律观,能够对遇到的企业法律问题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其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体身份,应该来自独立于聘请单位主体之外的第三方,与聘请单位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因而不会影响企业法律顾问作出中立性判断。

2.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中立。法律所赋予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应该是对于聘请单位的涉法事项做出独立性判断,提供中立性评价与建议。因而,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便应该超越于企业自身的公司律师、公司法务和外聘律师代理的法律事项。企业法律顾问只有不介入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不代理企业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才有可能将企业法律顾问自身与企业之间各的利益分清界限。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定职责应该界定在“为企业宏观决策提供指导性法律意见;主持顾问单位发生纠纷的司法调解;对企业公司律师、企业法务、外聘律师及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三项法定职责上。

3.企业法律顾问组织管理的单一性与社团管理的中立性。企业法律顾问应该建立符合企业法律顾问自身服务特点的单一性组织,实现企业法律顾问的自治性管理,而不受其他利益群体的影响,才可以让企业法律顾问保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原则。企业法律顾问独立的社团管理,可以参考当前行业协会管理的成熟模式,在全国成立“中国法律顾问协会”,以协会的章程约束和管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会员,实施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资格准入制度”和“法律顾问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的中立性原则,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立身之本,是企业法律顾问法定之责,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归属所向。中立,才可以成为顾问;若融合,便成为服务对象的一分子,也便失去了“顾问”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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