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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应遵循的诉讼回避原则及其实践意义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回避原则,就是要求从事法律顾问的律师远离诉讼代理的商业利益,而投入到为委托人提供宣传培训、建制与辅导、策划与调解、评价与考核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社会分工规则。法律顾问的诉讼回避制度在现实中可能很难实现,但却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当律师成为法律顾问之后,必须遵循诉讼回避制度,从此与诉争无缘。

法律顾问应遵循的诉讼回避原则及其实践意义

诉讼回避,是指法律顾问从诉讼代理律师队伍中分离出来,形成一支独立的不代理诉讼而只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队伍的制度。

诉讼回避原则,就是要求从事法律顾问的律师远离诉讼代理的商业利益,而投入到为委托人提供宣传培训、建制与辅导、策划与调解、评价与考核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社会分工规则。

法律顾问的诉讼回避制度在现实中可能很难实现,但却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拓展阅读(一):《建立法律顾问的诉讼回避制度,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律师就是打官司的,在中国,这几乎是一种思维定式。而在中国,有一类律师,不应该也不可以承接诉讼事务,只有当他们成为不讼的律师,才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这一类律师便是法律顾问。

当律师成为法律顾问之后,必须遵循诉讼回避制度,从此与诉争无缘。

当笔者呼吁要确立法律顾问的诉讼回避制度时,遭受到许多同行的白眼和业界的嘲讽:若律师不打官司,你去喝西北风吗?

笔者痛心,仍然坚持:作为法律顾问,你若不讼,才有职业道德!

一、若你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你是整个企业的法律顾问,而并非投资人或老板的私人律师,你怎么可以接受公司投资人或老板的委托状告公司的员工?老板和员工跟你法律顾问,都是一家人,你有什么理由可以在一家人中站在权力和金钱占上风的一边说话。

二、若你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企业管理岗位上的董事、监事、高层和中层管理人员,都是你并肩战斗的生死兄弟,当发生争议时,你有什么权利可以接受公司老板的委托与你的沙场兄弟同室操戈?

三、公司的投资人股东都是血肉相连的兄弟姐妹,他们曾经与你法律顾问一起与企业同生共死,浴血商界,作为法律顾问你可有理由接受大股东的委托状告其他股东?

四、公司的客户是公司的上帝,无论曾经合作过,还是现在仍然在合作,客户与公司之间都曾联姻,都曾精诚合作,你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怎么可以在公司与客户刚刚翻脸时就抄刀杀虏,六亲不认?

五、作为法律顾问,你的客户并非只有唯一一家,当你担任或曾经担任十家、几十家单位法律顾问后,你的客户之间发生冲突,你又怎么可以在背后偷偷摸摸地帮其中一家打官司,而背叛另外一家同样是你的客户,或者可能是你的未来客户?

法律顾问,是一类特殊人群,当你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内部各个组织和人员发生争议时,你不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当你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时,你的客户之间发生冲突时,你不能成为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当企业与第三方发生冲突而必须通过诉讼解决,因为你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必须对于代理律师的诉讼成果和绩效作出评价,你也不能担任企业作为原告诉讼的代理人,当然更加不能接受被告委托担任代理人。

总之,如果你选择了法律顾问的职业,你就应该遵守职业道德,从此与诉争无缘,法律顾问的诉讼业务回避制度,不是可以有,而是必须有。因为法律顾问必须是独立的,并且必须是中立的,否则法律顾问的咨询意见便因为带着金钱利益的铜臭而失去了公允价值。

所以,作为法律顾问,你永远不讼,才有职业道德!

拓展阅读(二):《法律顾问的使命与法庭外公平正义的出口》一、公平正义的释放空间

法律不是公平正义的唯一主宰,法庭也不是公平正义的唯一通道。

小时候,家中兄弟姐妹多人,若家里得到一个平日并不多见的饼,妈妈在分饼的时候,其他的孩子可能都一样大,但最小的那个可以分得大那么一点点,妈妈的理由很简单:他最小!而每次逢年过节家里缝新衣裳,总是会轮到大的有新衣服,而小的只能捡大的孩子穿不下的旧衣裤,妈妈的理由也很简单:不浪费。在家庭孩子们的眼里,并不会因为小的孩子得到大那么一点点的饼而感到不公平,小的孩子也不会因为总是穿旧衣服而不高兴。

在家里,主导公平的是母亲的爱。(www.xing528.com)

在孩子们分饼的过程中,如果哪个孩子抢了别人的饼,定然会受到母亲的责骂,大的孩子也会站出来帮母亲执法,夺回被抢去的饼,在执法者夺饼的过程中,其他的孩子都会在旁边鼓励执法者并且指责那个抢饼的兄弟,即使那个抢饼的孩子最后被打哭或者受伤了,也不会有人同情,这便是孩子们眼中的正义。

不能做的事,如果做了,那就是非正义,而制裁不法者即使导致不法者受损,也会受到尊重,这就是追求正义,其制裁行为便是大义。

公平是一种情感体验,在任何人内心里都有一个天平;正义是一种理智的价值判断,对每件事情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判断代表着人们的价值取向。

公平的情感体验无处不在,无论是在家里、学校、单位、集体、国家和社会,只是衡量的天平和感受的范围不同而已;正义的价值取向也无处不在,只是追求的标准和正义的级别存在不同的而已。

法律作为衡量公平正义的最高权威标准,并不是公平正义的唯一主宰;而法庭作为裁判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也并非公平正义的唯一通道。

二、公平正义的衡平砝码

在一个家庭中,衡量公平正义的砝码是父母亲的爱,父母既是公平正义的缔造者,也是公平正义的裁判者。

在一所学校,衡量公平正义的砝码是校纪校规,老师是公平正义的缔造者,也是公平正义的裁判者,而校长是公平正义的最高统帅。

在一个单位,衡量公平正义的砝码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管理者是公平正义的缔造者,而法律顾问应该成为一个单位公平正义的裁判者,总法律顾问应该是单位公平正义的最权威代表。

在一个国家,衡平公平正义的砝码是国家的法律,人民是公平正义的缔造者,而人民法院是公平正义的裁判者。

三、现实生活中公平正义体制的缺失

在现实的社会体制中,社会管理者认知了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衡平砝码,却忽略了家庭、学校、单位衡量公平正义砝码的真实存在。法律不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的唯一天平,法院也不是裁决社会公平正义的唯一通道。所有的公平正义都由法律来主导,那就好比拿着榔头打苍蝇,开着舰艇捞虾米

依法治国的理念,应该完整地包含了依爱治家、依规治校、依制度治理单位。家庭的问题,用爱解决,家务事不必升级由法律来解决,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学校的事依照校规来解决,教育学生、培训学生不必动用国家机器来治理,除非学校的事务涉及国家利益。而对于单位的事情,应该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单位内部自身来协调,单位的法律顾问应该成为单位公平正义裁判的主角。

四、法律顾问的使命与法庭外公平正义的出口

在新型的社会管理体系中,出现了一种赋有特殊使命的人,那就是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是从国家法律工作者中分离出来的一类特殊群体,一群不从事诉讼事务,不代理当事人打官司,而只负责法律培训、法律咨询、法律调解和绩效考核的特殊法律人,他们的使命便是维护法庭之外的公平与正义。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法律的最高裁判机构,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构成了国家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与裁判者,成为国家公平正义的主导力量。

而从国家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等)分离出来的法律顾问,承载着维护与裁判法庭之外公平正义的天赋职责,是一群不从事诉讼法律事务,却又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诠释法律、宣传法律、以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衡平的砝码,维护和裁判单位公平正义的特殊法律人。

法律顾问让公平正义体现在法庭之外,代表着单位公平正义的尊严,成为法庭之外公平正义的专业出口。

对于法律顾问的正确认知,将引导法律顾问实施其天赋使命。由此,法律顾问将成为国家依法治国队伍中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基础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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