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原则是指法律顾问应以宣传宪法、传播法律精神为天职,以日常法律培训为工作职责,宣传法律精神、培训法律规则。普法原则对于法律顾问来说,是一项义务,是一份职业的天赋责任。宣传与培训是法律顾问最基础的职业技能之一。
拓展阅读(一):《法律顾问的天职:传法律之道》
在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议决定任命我为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之后,有人在背后议论。最初听到议论,我在心底里是没有底气的,确实自2001年专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以来,我确实没有办理过几个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即使偶尔顾问单位有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需要代理的,我也是让中观法律顾问团队的律师出庭代理了。
而当我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获评第四批国家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之后,我终于认识到自身的强大,我应该算是一名合格的知识产权律师。而那些办案众多的律师同行,应该称之为律“匠”。
作为律师,以法度人,因法施教,传法律之道、弘扬法律之精神才是法律之师的根本基业,正如古人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
以近二十年之从业经历,笔者认为律师传道之根本应表现以下几份天职:
第一,身为律师,以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的敬仰、对法律的认知、对法律的论道和对法律的表现行为来让身边人认知法律、了解法律,信仰法律,这便称之为“言传身教”。
如果身边的亲友遇到了法律上的困难,律师首先给他的建议是:“你去找关系吧,中国的法律根本解决不了你的问题!”。这话出自一个值得亲朋信任的律师之口,天下百姓对于中国的法律还真的会有信心吗?
第二,经办具体案件,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接待、交流、书写代理词、还是出庭代理或案后回访,都在授人以法律之道。
当初刚开始执业的时候,有个当事人跑到我办公室,说他父亲赌博,他怕他父亲把仅有的房子也输掉了,来找我说:“帮我想办法把我父亲的房子过户到我名下,花多少钱都行!”
一般心中有恶或心中有恨的当事人来找律师,说得最多的一句话说是:“花多少钱都行!”
作为法律之师,你若接了这样的案子,并且真有可能帮当事人办成了该办的事,也收到了当事人愿意花的钱,便以你的实际行为证实了:“有钱可使鬼推磨,法律连个鬼都不是!”
我们看到了极少数同行因为作伪证妨碍司法,被吊销了律师执业证,进了监狱,而这些极少数的同仁,在领取律师执业证时,举着右手对国旗宣誓的时候,他肯定没有明白:“律师的师,也必须是为人师表的师”。
第三,宣传法律、传播法律之精神、弘扬法律之精神为律师之天职!
法律之师传道,更重要的在于传大道,施大法,弘大理。言传身教者,惠法道于身边人;以业守道者,施法道于当事人;宣讲传播法律于众人者,敬法道于国家民族及民众民生!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天职的理念,我在宁波市连续策划组织了三年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推动物流企业转型升级”的物流企业法律体检活动,受众企业达3000多家,座谈讲座达百余次;在浙江全省,我牵头组织策划了“浙江知识产权宣传巡回演讲”,如今在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的领导下已坚持了七年,该活动受众企业达30000人次,座谈讲座走访次数达500余场。(www.xing528.com)
我所在乎的不是我的行为有没有受到政府领导的表彰,也不在乎该活动有没有为我的律师事业获得多少业务,我所关心的是:我所组织策划的宣传和演讲活动收到了多少成效,有多少人听到了我们法律人的声音,有多少人理解了我们法律人的传道,有多少人听完我们的课程之后有感悟,有多少人是我们让他领悟了法律之灵魂!
拓展阅读(二):《授渔与售鱼》
长久以来,一直以为出售智商是份非常高尚的职业,突然在某一天,蓦然回首,发现出售智商正如那“售鱼”的商贩,购鱼者吃完鱼肉,下一餐仍会饥饿;售鱼者花完售鱼的钱,却发现一无所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售鱼者与购鱼者皆愚!
一、法律顾问的“售鱼”时代
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令人心痛的事件。
曾经帮一个集团公司审查合同,因为发现合同发起人发给我的合同版本中有许多段落是多余的文字,对于合同没有任何意义,就在合同文本的审查意见备注栏中注明“建议该条删除”,合同审查意见提交给合同发起人之后,没有收到新的反馈意见。到年底时,我指派中观法律顾问团队成员例行到集团公司进行年度合同审查,负责合同审查的律师带回来的已签署合同文本的复印件,当时真让我傻了眼,我惊异地注意到,曾经由我负责审查过的合同文本上,双方当事人都盖章并正式签署了,但双方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却非常醒目地展现着“建议该条删除”几个粗黑字样。当我再去仔细地审查每一份合同时,发现集团公司的业务人员都在担任着合同文本搬运工的角色。在处理所有合同事项时,业务人员从对方客户那里收到合同文本,第一时间交给我们律师审查,收到律师审查后的合同文本之后,直接拿去跟客户签署,连律师审查中写的错别字都原封不动地呈现在合同文本里。
我终于明白,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何工作得那么累,原来客户单位的业务人员拿着企业支付的工资,却将业务合同管理的所有工作都交给了我们法律顾问团队来完成,用业务人员美好的言辞来表达:“这说明我们对法律顾问非常信任。”而我想质问业务人员的话是:“那老板何必支付你工资呢?公司聘我们几个法律顾问就完全足够了。”
二、法律顾问的“授渔”职责
法律顾问不是用来审查合同的,即使当一个企业因为规模太小,在没有聘请公司法务时,让法律顾问暂时代办了应该由公司法务所干的审查合同的活,也不能因此将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在审查公司合同上。
一个企业的合同管理是否到位,首先取决于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而合同管理能否实现合同效益,取决于该公司是否建立了合同管理的相应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层面上的工作职责,应该是培养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检查评价合同管理人员是否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合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法律顾问对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检查评价应该包含:(1)是否建立合同管理制度;(2)是否建立合同管理流程;(3)合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的流程管理和监控合同的实施与运行;(4)所有的合同是否付诸实施以及是否实现合同价值;(5)所有合同文本及合同的程序性文件是否归档;(6)合同的风险管理与应急是否有预案,是否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与应急管理机制。法律顾问在公司的合同管理层面上,应该是宏观的,其着眼点应该在于公司的合同意识和合同运行的制度管理,而并非停留在微观地审查公司的每一份合同,否则,法律顾问就无法站在合同管理与评价的高度纵观公司合同管理的全局,而代替公司法务或合同管理员工陷入了合同条款的爬格子的琐碎繁忙中,从而失去了法律顾问的独立性、中立性的宏观决策顾问地位。
所以,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定职责是“授渔”,是培养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传授并检查评价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和程序,若法律顾问始终停留在“售鱼”的层面,无论法律顾问多么地敬业与努力,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吃完法律顾问的“鱼”之后仍然不会“渔”,自然只会滋长合同管理人员的“贪婪”,将所有的合同管理任务全部踢给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吃力而讨不到公司的好,最终的结局,只能是法律顾问疲倦而退。
三、如何实现“售鱼”向“授渔”的转变
由于没有法律制度规定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什么,也极少有学者和专家在法律顾问领域做深入的探讨与研究,导致这么多年来,从事法律顾问业务的律师都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而且基于经济效益低下和工作精力不足等诸多原因,许多从事法律顾问业务的律师均没能坚持多久,到目前为止,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仍然只是律师揽诉讼业务的一个纽带或跳板,法律顾问业务目前仍然没有也无法形成一个真正的专业。
若法律顾问业务就这样一直摸着石头“售鱼”,在市场经济的大浪淘沙洪流中,法律顾问作为一项高端的涉及国计民生的法治根基的业务实践,将有可能被遗忘。
笔者真心发出呐喊:让法律顾问以专业来“授渔”,别再摸着石头“售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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