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顾问是指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相当于英美法系的事务律师(solicitor)。
狭义的法律顾问仅指为政府、协会、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培训、策划、调解、评价与考核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
本书中所讨论的法律顾问是指狭义的法律顾问,且只讨论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培训、策划、调解、评价与考核的法律顾问。
要明确法律顾问的准确定义,必须从法律顾问的指导思想、职责范围、职业定位、功能绩效等多个视角进行完整分析。笔者为了全面分解法律顾问的完整定义,援引曾经在中国律师网发表的多篇文章加以剖析,希望能让读者对法律顾问有一个全面而深刻的解读。
拓展阅读(一):《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指导思想是什么?这是个很严肃的话题,也是个非常书面化的用词。在这里,我想谈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心态。
先举个例子,认识一位公司的老总好多年了,最初认识他时,我夫人还在新华书店上班,因为新华书店的员工每年都有挂历征订的任务,为了帮夫人完成挂历征订任务,我当时托朋友帮我介绍认识这个老总,因为有人介绍,所以给面子每年在我夫人所在新华书店征订挂历。征订了许多年之后,我夫人辞职当了全职太太,挂历征订任务便没有了。
我曾经连续三年向这位老总推荐我自己,每次见面老总都很客气,但提及聘请法律顾问的事,总是说:“再说吧,现在公司也没什么法律上的事情,有事情一定聘你做法律顾问。”
跟老总认识有七年了,向他自荐法律顾问也有三年了,却没有任何成效,2007年那年,那位老总突然打电话给我,要我去一趟他的公司,到公司见面居然二话没说,直接要求跟我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而且主动提出来签十万每年的合同(连续三年来,我自荐的都是五万每年的合同类型)。等签完合同后,老总告诉我:在一次企业协会的年会上,老总遇到了我的一个老客户,他是一家集团公司的总裁,老总跟那位总裁是一个村子里的邻居,老总看到我的客户总裁从一家只有50万起家的制笔小企业发展成为现在的集团公司,并且担任区工商联的副主席,就问总裁是如何发展的。当我的客户总裁谈及公司的集团化改造以及产业链的设置时,总裁推荐了他的法律顾问,总裁跟我之间订立的是二十万每年的包干型法律顾问合同,我在他集团公司的身份相当于集团公司的总裁助理,公司所有的法律事务均由我率领的中观法律顾问团队全部承包处理,总裁完全可以不管法律上的事情。
这位老总回到办公室,就直接跟我打电话,神速地跟我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自我推销了三年时间,却顶不上总裁一句话,这就是客户推荐客户的效果与分量。
我举的这个例子听起来似乎跟心态没什么关系,但其实我要讲的是发展客户的心态,最初我一直所抱的心态是:该是你的,自然是你的,是你的客户跑不掉,不是你的客户你再怎么求也不会来。
这种心态看起来是消极的,但应该一分为二地去看待这种淡泊,如果我们抱着这种淡泊的心态去跟我们潜在客户打交道,就不会心里总想着要去赚他的钱,他不出钱我就不提供服务,如果给潜在客户一种不好的印象,潜在客户可能会远离你。你可能就永远失去了再次获得这个客户的机会。
再举一个例子。有一位老总,委托我处理一家房地产企业欠款2000万的事,当老总委托我的时候,那家房地产企业已经破产了,老总担心拿不回来钱,就主动提出要跟我签一个风险代理合同,并谈定了按收回款项5%作为律师代理费的奖励。后来我们中观法律顾问团队通过努力将2000万元全额收回了,老总却没有兑现承诺。在最初我是非常生气的,因为手里有风险代理合同,同事就建议我打官司,根据风险代理合同我可以讨回100万,在当时可以抵我半年的业务收入了。
但我选择了放弃诉讼,而是一如既往地继续为那位老总提供法律服务。
在这件事情上,我的想法的是:如果当时提起诉讼,我可以收回100万,但我与老总之间的关系从此就了断了。而且律师费要通过诉讼方式去追讨,我内心里觉得做律师做得太失败,律师费的获得应该是当事人自愿自觉地支付,才能体现律师服务的价值。
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在这个案件发生之前,我跟这位老总之间一直都是签订的每年六万的合同,自从这件案件发生之后,这位老总可能在心理上也有些压力,就主动提出来将法律顾问费用提高到20万每年,至今我收20万每年的法律顾问费也已经超过五年了,总金额早超过了100万。
这个例子我是想说明提供法律服务的心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收取律师费用,这是法律规定的,也是天经地义的,但律师在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将收钱作为唯一的目的,正如医生在治病时不能以收费作为唯一目的是一样。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法律救赎也是律师的天职。
我要举的第三个例子,还是关于企业老总的,我帮助一位公司的老总处理完一个员工集体讨薪的群体事件,在这件事情处理完之后,我被老总解聘了,解聘的理由很简单:公司经营非常困难,律师费已经付不起了。
在老总通知我解聘的消息时,我非常平静,并且承诺在一个月之内移交五年来我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所有资料,老总也很客气,说:“资料可以全部放在你那里,我这里有需要时可以找你来拿,不做顾问了咱们还是朋友”。
可在一年不到的时间,这位老总又迫不及待地打电话给我,见面就跟我说要重新续订合同,我有点不想续签了,就说:“现在的情况跟以前不同了,如果要续签合同,我只能跟您签20万每年的常年顾问合同”。
那位老总手一挥:“20万就20万,公司再困难,律师费总付得起!”
原来在我离开的这一年里,公司发生了太多的事情,而那位老总委托的另外一位律师在处理几件大案件时又非常不顺利,好几个案件都输了,其中有一个1000万的案件,那位老总认为完全没有理由输的,结果仍然输了。所以他重新把我请回来,希望以后能够顺利一些。
这个例子说起来道理还是一样的:该是你的客户永远是你的,一定逃不掉的。
听了上述的这些例子和我的结论,您可能会给我下个结论:顽固不化的宿命论者!
但我并不这样认为,我认为这其实是一种境界,一种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恬淡静无的高深境界,只不过我用宿命论的表达方式说出来,听起来更通俗些,也更容易接受些。如果我跟您说:“我们要视金钱如粪土,无私无畏地坚持为人民服务,不计较报酬,不计较得失,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您会觉得这些话好像很熟悉,却似乎又很陌生。
但您仔细比较一下:“该是你的就一定是你的,不是你的要也得不到”跟“无私服务、不计较报酬、不计较得失”是不是表达的其实是同一个道理呢?只不过一个被冠以宿命论的帽子,而另一个却被罩上了崇高的光环而已。
所以指导思想很重要,提供法律服务的心态是关键,只有抱着恬淡静无的心态(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高尚情操),才有可能平静地对待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公平或不公平的遭遇,也才有可能静下心来以应该有的方式发挥正常的智慧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
拓展阅读(二):《法律顾问的“权威解释”》
法律顾问是什么?如何定义,目前没有非常权威的解释,所以在这篇文章里,我来班门弄斧,来个带引号的权威解释。
解释法律顾问之前,先解释一下律师。
什么是律师呢?
首先,律师不是一个普通人。
什么是律师?不是读个法律本科,考出个法律执业资格,拿到律师执业证,就可以称之为“律师”,所拿到的本本仅仅只是代表有当“律师”的资格而已,就好比婴儿降临在这个世界上,就有了做人的资格一样,但要真正成为“人”,还至少需经过十八年的培养和教育,婴儿才能真正地成“人”。
律师是什么呢?古人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那身为法律之师呢?当然是要传法律之道、授法律之业、解法律之惑。要能传法律之道,首先必须了解法律之精神,懂得法律之灵魂,精通法律之技能,掌握运用法律之能力;授法律之业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上有超出常人之能力,才能成为人之师,传授法律之业;若本身对法律之精髓未参悟透彻,又何来能力解普通人法律之困惑呢?
鉴于以上,本人认为:第一,律师并不是普通人,身为法律之师,在法律的空间领域里,律师是为普通人之师的,若律师将自己视为未进入法律之道的普通人,那就没有资格站在法律人的圈子里说话,也不配被普通人称之为“律师”。
第二,法律顾问并不是普通的律师,法律顾问无论是学识,还是能力都是在普通的律师之上的。所谓法律顾问,就是指法律领域的长者和前辈,是指在法律界学识渊博能力超群的资深法律人士。你有见过没有任何学识的人,敢在别人面前称“顾问”吗?你愿意找一个什么都不懂,或者了解得不够博大精深的人当你的“顾问”吗?
先来百度一下,“顾问”是什么?百度的解释是这么写的:“顾问是一个职位,泛指在某件事情的认知上达到专家程度的人,他们可以提供顾问服务,顾问提供的意见以独立、中立为首要。例如:政治顾问,军事顾问、国家安全顾问。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可以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必须是律师中的人杰、律师中的专家、律师行业中的佼佼者、律师中学识渊博、经验丰富之人!
要做一名合格的法律顾问,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没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没有熟练的工作技巧和对风险的把控能力,没有法律的智慧和解决法律问题的灵感,没有百折不挠的精神和持久的战斗力,是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顾问的。
作为一名头发已掉光的前辈,请允许我以颤动的手和滴血的心,来阐述我对法律顾问的理解和思维。(www.xing528.com)
第一,法律顾问必须对法律充满敬畏,必须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法是有生命的,法从最初的罗马法出生到现在,在人类空间里存活已经几千年了。对于法律,是必须充满敬畏的。在现实中,你完全可以看到,不敬畏法律的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团体、任何一个家庭都会有强大的国家机器、民族族规、团体意志和家法来捍卫法并制裁不敬畏之人。
身为法律人,进入法律的圈子,并且自认为是法律之师,却不敬畏和信仰法律,那是非常可悲的。若不信法律,却何必为难自己;若不敬法律,却何必勉强进入法律的圈子。人生来为自由之身,是可以选择自己所属的圈子的。
第二,法律顾问必须具有法律界的“超能力”。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可以担任法律顾问,首先他必须是律师,然后还必须是律师中的专家,否则是不配法律顾问这个职位的。
一个法律顾问,必须什么法律都懂。客户遇到员工辞职,法律顾问必须精通人力资源方面的法律;客户单位员工打架或员工侵占公司货款,法律顾问必须精通刑事法律;老板的亲戚朋友要离婚或有财产继承,法律顾问得懂婚姻家庭法;公司的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法律顾问必须精通公司法。总而言之,法律顾问必须是“万金油”,得什么都懂,还必须样样都精通。
第三,法律顾问必须具备百折不挠的精神和超出常人的意志力。客户一般遇到法律问题,能自己解决的,肯定不会来找你;找普通一般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一次性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也没有必要花一年的顾问费来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所接手的活,一定是而且必须是法律界的疑难杂症,老板来找法律顾问,是来看专家门诊的。
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在一年以上,也说明老板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可以在短时期内解决,一定是需要法律顾问持续的努力和坚持的抗争,许多难的案件可能会持续好多年,许多复杂的事件可能需要克服各种各样的困难。担任客户的法律顾问,必须给客户充分的信心,在法律界的领域,没有法律所解决不了的难题,只要我们秉持追求公平正义之精神,按照法律所指引的方向,坚持再坚持,努力再努力,法律是一定会彰显正义的。
总而言之,法律顾问的“权威”定义应该是:律师应该是法律的使者与导师,而法律顾问应该是律师的导师,是骨灰级的律师界精英和大师。
拓展阅读(三):《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
一、法律顾问究竟是什么?
笔者在写了数十篇法律顾问的专业文章之后,仍有人在问我,法律顾问究竟是什么?所以笔者觉得有必要给法律顾问下个规范的定义,列个规范的框架体系与提纲,以正法律顾问的视听。
那法律顾问究竟是什么?
笔者的理解是: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是基于区别诉讼法律服务(诉讼或仲裁)而提出的一个总称类的概念。
也就是说,法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诉讼法律服务(诉讼或仲裁),另一类为法律顾问,而法律顾问服务又可以分为:综合性法律顾问(也称为常年法律顾问)、专业性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三种类型。
二、法律人可能不接受笔者对“法律顾问”定义的理由
笔者对“法律顾问”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的定义,许多法律人可能不会接受。
理由之一:笔者的定义为非法律规定的定义。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从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律师从事的业务中第1项是法律顾问,第6、7是非诉讼,第2、3、4、5均为诉讼(含调解或仲裁)。
而且《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从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顾问的职责也包括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所以,法律人会说,笔者对法律顾问的定义与《律师法》的精神不一致。
理由之二:笔者的定义本身就在挑战法律人的职业边界。
笔者也深知,正因为《律师法》对于“法律顾问”的定位边界非常模糊,从《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职责来看,“法律顾问”无所不能,是万金油型的法律服务人员,诉讼、调解、仲裁、非诉讼一肩挑了。所以可能从业了一辈子的法律人,也会质问:“法律顾问究竟是什么?”
笔者说“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这个定义许多法律人不会接受,更重要的原因是:这个定义会抢夺许多正在执业中的法律人的饭碗。如果“法律顾问”定位是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那就意味着许多正在担任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就不可以承接诉讼、仲裁业务了,这对于法律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职业挑战。
三、法律顾问职业要发展,就不得不“割肉”。
法律顾问立法上定义的边界模糊,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1)担任法律顾问,就意味着要承担所有的法律服务,无论上班或者休息,无论白天或黑夜,而且法律顾问没有拒绝服务的理由,委托人的理由非常充分:“因为你是我的法律顾问”;(2)委托人聘请法律顾问,就相信法律顾问可以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任何一件极小的法律事务若服务不到位,可能会导致委托人的不信任甚至被解聘,因为委托人也会学习《律师法》,法律规定“法律顾问就是要承担所有的法律事务”。
对于法律顾问立法上的边界模糊,许多法律人都明知,专家学者也可能知晓,但没有人站出来为法律顾问呐喊,也没有学者呼吁“法律顾问要立法”,是因为这涉及所有法律人的执业利益,如果法律顾问立法,对于法律人来说,是必须要“割肉”的。
现实中的执业状况是:知名教授不仅承接全国知名的大案要案,而且也接受聘请担任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资深律师承接大案要案能提升知名度,担任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也是一种崇高的荣誉;刚出道不久的执业律师若能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本身就为其获得了稳定的诉讼案源;即使是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在其离任不满三年的时间里,担任法律顾问也是不用回避的。
四、十八大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其根本要旨是“建制度”,而不是普遍聘请法律顾问。
现实中的“法律顾问一肩挑”存在其合理性,也是现实法律服务实践的行业必需,但笔者在专业从事了近二十年的法律顾问业务之后,却希望建立“法律顾问的诉讼回避制度”“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制度”“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制度”,就是希望社会能实现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分工,将诉讼律师与非诉讼的法律顾问区分开来;将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权从人民法院的法官手中分离出来;让法律顾问能够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成为诉讼律师和管理者法治管理绩效的考核者。有效的社会分工,才能带来有效的法制治理;合理的专业化调整,才有可能带来和谐的法律执业,也才有可能提升法治管理的综合绩效,真正实现各尽其能、各司其职的法治管理综合秩序。
笔者个人认为:法律顾问的正确定义应该是“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这是我们所有法律人应该去为之努力的方向,我们的崇高职责就是推动法律顾问的立法,为法律顾问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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