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天上体育课时,因体育老师孙某临时有事需要离开一会儿,遂安排全班学生在此期间进行慢跑,但未交代更多的注意事项。解答本案中,任课老师孙某在行课期间擅离职守,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学生的义务,也未对学生可能进行的危险性活动进行必要的告诫,对小明的受伤负有一定责任,因孙某是履行教学职责不当造成学生受伤,故孙某的过错应视为学校的过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
15岁的小明是某中学初三年级二班学生。一天上体育课时,因体育老师孙某临时有事需要离开一会儿,遂安排全班学生在此期间进行慢跑,但未交代更多的注意事项。小明不愿跑步,不顾班长和体育课代表的劝阻,一个人去玩单杠,不小心从单杠上掉下,造成右手腕部骨折。问:谁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解答
本案中,任课老师孙某在行课期间擅离职守,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学生的义务,也未对学生可能进行的危险性活动进行必要的告诫,对小明的受伤负有一定责任,因孙某是履行教学职责不当造成学生受伤,故孙某的过错应视为学校的过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本案受害人小明已年满15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存在风险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在体育课上违反课堂纪律和老师要求,独自一人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项目,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规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第34条第1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26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9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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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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