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特别是饲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时有发生,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精神和财产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类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不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该类侵权案件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分担:受损害一方只要就遭受了饲养人所饲养动物侵害的事实、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可;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如果举证充分,则可免除赔偿责任,举证不足或举证不能,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案例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为保护猪场安全,被告李某在其养猪场门外拴养了一只狗。2013年7月21日上午,原告徐某到其村村书记的养猪场去找村书记,却走到了被告养猪场门口,结果被狗咬伤了左小腿。当日,原告在村医疗站进行了伤口清理,并注射了狂犬疫苗,被告承担了290元医疗费用。后来,原告病情复发,经县人民医院、市第一康复医院救治,最终转至西安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小腿狗咬伤伴感染”,住院32天,花去医疗费36 941.30元。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左下肢损伤属九级伤残。
解答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作为本村村民,对被告在猪场饲养有狗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件发生。原告存在一般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72 756.18元的60%,即43 653.70元。(www.xing528.com)
法规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78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79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3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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