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区别: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第二,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第三,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第四,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侵权责任法》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加以明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等。
特殊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方式不同。下列侵权诉讼,按照相关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www.xing528.com)
第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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