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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忙帮工意外受伤,责任归属问题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火化后,双方均未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王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可见,王某自身可能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是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其所从事的雇佣活动只是其自身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的诱因。据此,对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由雇主赵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1万余元。可见,雇员猝死,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农忙帮工意外受伤,责任归属问题解析

案例

2012年9月,某乡村为满足村民要求,计划建造一个篮球场,口头约定将工程承包给有建筑资质的村民赵某,待完工后,工人工资由村里通过拉赞助等方式解决,而赵某将无偿为村里服务。之后,赵某将平时在他手下当小工的村民王某等人召集到一起浇筑篮球场,而王某则负责与另一名工人将浇好后的水泥用拉滚筒的方式抹平。结果开工后3天,当王某在施工工地等待浇水泥时,突然慢慢跌倒在地,当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门诊病例载明的诊断为“猝死待查”,尸体于两日后火化。火化后,双方均未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此后,死者家属与雇主多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死者的继承人遂将雇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0万余元。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www.xing528.com)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需要先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这种关系按照雇佣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在目前条件下一样可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没有必要把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王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可见,王某自身可能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是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其所从事的雇佣活动只是其自身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的诱因。据此,对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由雇主赵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1万余元。

雇员接受雇主的安排从事雇佣活动,无须确认雇主与他人是否存在有偿或无偿承包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雇员的死亡原因为“猝死”,而医学上讲的“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突然死亡。可见,雇员猝死,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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