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我国解决劳动争议适用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协商。由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该单位的职工,因此,处理劳动争议最好首先经过充分的协商,以利于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消除双方隔阂,加强团结。如果争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应将成立的协议报请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备案,劳动行政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合法的协议应令其修改或确认其无效。
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进行协商,并提倡协商解决争议,但任何一方或他人都不能强迫进行协商。因此,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www.xing528.com)
(2)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是一种非常有效并且有利于改善争议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方式,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组织的调解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不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为群众性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完全依靠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自觉、自愿达成协议,并且双方达成的协议也要靠当事人的自我约束来履行,不能强制。若当事人反悔,并不妨碍其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仲裁。劳动争议的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它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的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可强制执行的特点。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等问题产生的争议进行的评价、调解和裁决,其生效裁决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
(4)诉讼。人民法院的审判是劳动争议解决的最终途经。劳动争议案件在没有得到解决以前,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的审理包括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最终的生效判决标志着这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解决。无论是生效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协议,还是仲裁裁决,或是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都存在一个实际执行的问题,若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而拒不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是劳动争议案件能够真正切实得以解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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