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权是不对等的。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只要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人条件时,才能行使随时解除权。
案例
张某于2007年6月前从上海一民营企业跳槽进入上海某跨国公司担任中国地区市场部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张某的月薪为3.5万元,另有丰厚的固定奖金和业绩奖金等,正常情况下年收入可达80万元。为了得到这份新工作,张某曾支付给原单位10万多元违约金,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工作到第5个月时,公司总部的领导人员发生变动,新任领导对张某的工作方式表示不满,并表示原先合同的薪酬约定不尽合理。尽管张某极力表现,但就在6个月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他突然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在试用期内,公司认为他不适合这份工作,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公司这样的无故解约,张某颇为不满,在多次交涉未果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及试用期的规定奖金等。
解答
本案中,单位因张某“不适合这份工作”于试用期结束之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却不能就双方确认的录用条件、试用期考核标准等问题进行举证证明。显然,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站不住脚的。最后,用人单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与张某协商并一次性补偿张某25万元。
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21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www.xing528.com)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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