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等人事材料予以留存,并且对签订事实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企业若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无法证明已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报酬。
案例
王某是河南郑州人,在上海打拼多年。2017年12月,他应聘进入一家房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正好在郑州有房产业务,王某也有回老家继续发展的想法,双方一拍即合,公司就派王某到郑州担任房产销售经理。2018年7月,王某回到上海,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也办妥了离职手续。这时,王某向公司提出,因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应当支付2倍工资。公司却说,之前早已与他签过合同,并已把合同交给了王某本人,所以不同意其要求。王某感到不解,自己从没拿到劳动合同,公司怎么会说已经签过了呢?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公司答辩时提出:王某先生进公司后,立即被派往外地工作,直到2018年1月中旬才首次回沪,当时企业就把已经盖好章的合同给了王某签字。王某说要核对条款之后再签字,于是带走了两份劳动合同,没几天就又回到了郑州工作。由于人事人员疏忽,一直未发现没有要回合同,整理人事档案时,发现少了王某的劳动合同,才向王某提出交还劳动合同一份,或者双方再次补签一份。但是直到王某离职,公司仍没有追回劳动合同,也没有补签新合同。事实上并不是公司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认为责任不在公司,无须支付2倍工资。
解答
本案中,由于公司自身管理疏忽,导致相关证据灭失,只能由公司自行承担后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可见,法律已经赋予公司相应的权利,如果公司不及时行使自身权利,那么公司仍将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法规链接(www.xing528.com)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39条第2款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
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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