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流动就业证。被用人单位跨省招收的农村劳动者,外出之前,须持身份证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自行离开农村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区务工经商人员,外出前也须按规定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达目的地后,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凭出省就业登记卡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
(2)到合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条规定:“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 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 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农民工在求职时受到职业介绍机构以上违法行为侵害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4)询问并牢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
(5)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解决途径。若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主动要求与对方协商解决,使矛盾及时化解,可以向调解组织(如果有的话)申请调解,还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45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己对仲裁裁决无异议,而用人单位或雇主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
第一,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www.xing528.com)
第二,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第三,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第四,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的时限包括:
第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六,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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