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住环境往往是村民比邻而居,平时的生产、生活均处于一个相对固定和封闭的小环境中,邻里之间因为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经常发生各种联系,产生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农村生活中可能涉及的各种关系和纠纷,都有可能在邻里之间发生。因此,从广义上说,农村邻里纠纷的类型几乎包括了所有农村常见的纠纷。而在农村这个特殊的环境之中,因土地相邻关系产生的邻里纠纷则在日常生活中最为频发。
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动产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农村,农民对归其所有或使用的宅基地、住房、承包地,乃至牲畜圈舍、作坊厂房等不动产都依法享有相应的不动产物权,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上述不动产进行生产、生活的过程中,与相邻权利人发生的法律关系,都属于相邻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在法律上叫作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相邻方各自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www.xing528.com)
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不同主体的不动产地理位置上的毗邻是引起相邻关系发生的法定条件,这里的毗邻,既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毗连”,又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邻近”。相邻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及相邻关系的性质、特征,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邻关系无不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或生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是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所在。中国自古有“远亲不如近邻”之说,应遵循“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古训,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建立睦邻友好关系。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与相邻权时,相互尊重邻人的权利,兼顾邻人的利益。在遇到问题时,要互谅互让,采取协商的办法,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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