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为公有制,即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为集体组织所有。宅基地的使用制度与国有土地制度同样采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即宅基地的所有权为集体组织拥有,而宅基地使用权为私人享有。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土地的需求量急剧增加,由此引发的土地和房屋拆迁纠纷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三种类型: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
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村民依法取得的在集体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所有权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村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它包括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农村的宅基地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www.xing528.com)
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是具有一定限制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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