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银行汇款单能否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

银行汇款单能否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充分证明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的成立,则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2011年7月12日,纪某持三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银行汇款单能否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缺乏书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在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原告只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对其主张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充分证明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的成立,则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

案例

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420万元。2009年1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归还。郭某在借条下方加注:2009年7月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月26日收回借款30万元,11月6日收回借款10万元。2011年7月12日,纪某持三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

解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具借条,与2009年纪某向郭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420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万元予以清偿与常理不符;郭某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420万元系还款,但郭某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并不能免除纪某的举证证明责任。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www.xing528.com)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7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