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虽然没有给出借人写借据,但认可借款事实的,则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存在;出借人主张借款事实存在,但却提供不出借款人所写借据或者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写下借据的,如果借款人不认可借款事实、不承认借款的,只要出借人能提供证明借款事实发生的证据(如有借款时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借款人认可关于借款事实的录音资料、银行转账资料等),就应认定借贷关系存在。
(1)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提供一个还款计划,同时补一个欠条。因碍于面子,生活中很多人借款都没有借条,彼此都是通过诚信来完成借贷关系的,其实大部分人最后都会遵守信用,所以可以与对方开诚布公地说明情况,同时也给对方一个缓冲期。
但是也有一些人因为没办法还钱,或者存心想赖钱,结果推三阻四地找理由赖账,也不肯补充提供欠条,对这种人应该防备。
(2)对方非善意欠债的,应对的方法就是取证,做好起诉准备:
①手机短信——证实有借钱的事。借钱后,几次口头催款无果,就可以用短信方式,让对方承认了借钱的事实。然后把对方的回复短信保存起来,这个就是证据。
②录音录像——多方承认借过钱。催款期间,多次给对方打电话并录下通话内容,随后刻录光盘保存。
③证人证言——证实借钱金额。寻找借钱时,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证人和证言。
将证据提供给法院审查,法官如果认为提交的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那么对方就必须承担还款责任,还要赔偿其他损失。
法规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63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www.xing528.com)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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