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和奖金、生产和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非例外情况下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婚前的财产作为婚前个人财产,它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廖某于2010年用自己的积蓄买了三室一厅的住房,付了30万元首付。2011年10月,廖某结婚,妻子出了10万元装修这套住房,双方约定共同还房贷。2017年11月,两人准备协议离婚,但是对如何分割这套房产发生争议。妻子认为两人婚后共同居住、装修房屋,并共同承担房贷,双方应该平均分割这套房产。
解答
本案中的房产,虽然为男方婚前个人首付购买,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夫妻之间都有平等的分割权。夫妻双方分割房产应该划分为四个部分,即首付款、房屋贷款、装修费、房屋增值部分。具体而言:首付款是廖某婚前个人财产;房屋贷款应按照夫妻双方的具体偿还比例来分割,如果偿还比例不清,应按均分处理;装修费是妻子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增值部分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按均分处理。
法规链接
《婚姻法》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www.xing528.com)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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