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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定义与操作方法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对于非国家保护级动物,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避险,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2004年6月11日上午,王某挣脱铁链逃出,手持板锄来到李某家门口,与李某发生扭打。王某是精神病人众所周知,曾在村中伤害过其他人,这一点李某是知情的。所以,李某的行为应是紧急避险,但属于避险过度。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的定义与操作方法

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也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应具备的条件:

(1)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种危险的发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违法的危险,只要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误以为发生危险,判断错误所采取的避险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2)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对于非国家保护级动物,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避险,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3)紧急避险,不能使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他人生命权利采取避险行为。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

案例

李某、李某之女与受害人王某系同村人。王某系精神病人,曾在本村多次伤害过他人,被家人用铁链束缚在家中。2004年6月11日上午,王某挣脱铁链逃出,手持板锄来到李某家门口,与李某发生扭打。在打斗过程中,李某将王某按倒在地。之后,李某叫女儿回家拿了一把条锄,李某之女用条锄打王某。李某觉得打击强度不够,又叫其女回家拿了一根钢管,李某用钢管殴打王某,致王某当天中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www.xing528.com)

解答

对精神病人的侵害,应尽可能躲避,只是在无法躲避、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一定的损害行为,以制止他们的侵害,这是紧急避险。王某是精神病人众所周知,曾在村中伤害过其他人,这一点李某是知情的。而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客观上能够给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以,李某的行为应是紧急避险,但属于避险过度。

法规链接

《刑法》

第21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1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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