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4)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5)防卫程度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由于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所以正当防卫虽然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但因行为具有正当性,无须承担刑事与民事上的责任。
案例
李某在某市场以卖水果为生。2010年1月15日,李某守在水果摊前卖水果。王某买了5斤水果。傍晚,王某来到李某的摊位前,说是因为水果不好吃想退掉已买的水果,李某不同意。于是,王某拿起水果扔向李某,并朝李某的脸部打了两拳,李某躲闪。王某上去掐住李某的脖子,朝其腹部用脚猛踢。李某想跑,但王某拽住他继续殴打。李某情急之下拿起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腹部刺去,王某受伤倒地。李某拨打了110与120,王某经鉴定构成重伤。
解答
法院认为,李某在遭到王某的不法侵害时,一度采取了克制与躲避的态度。之后,为避免自己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伤。李某将王某刺伤后没有继续刺伤王某,而是拨打了110与120。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程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与程度相适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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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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