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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定义及其法律后果 - 刑法第382条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汤森某伙同他人骗取公款合计人民币158 652元,其个人得款14 000元。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法规链接《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罪定义及其法律后果 - 刑法第382条解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案例

2009年至2010年,汤道某、汤荣某分别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某村征地拆迁小组成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某段征地工作及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发放的职务便利,骗取征地补偿款。村民汤森某还伙同汤荣某,利用汤荣某的职务之便骗取征地补偿款。其中,汤道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公款合计人民币595 905.2元,其个人得款人民币529 870.2元。汤荣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公款,合计人民币370 376元,其个人得款人民币186 128元。汤森某伙同他人骗取公款合计人民币158 652元,其个人得款14 000元。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解答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村干部虽然不属于公务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但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立法解释确定的人员以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还包括: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www.xing528.com)

(3)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4)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5)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规链接

《刑法》

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5 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 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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