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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定义和理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因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原告虽然称其曾多次催要钱款,但并未就此部分事实进行举证,进而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定义和理解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是现代法治强调的法律秩序。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因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案例

2014年7月4日,原告梁某借给被告刘某25万元,但针对这一笔借款,双方却拿出了两份不同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至2014年8月3日),另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近6个月。原告表示,借款期满后,她多次向被告催要钱款未果,直到2017年10月12日,梁某将刘某及其妻子作为共同债务人告上法庭。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当庭反驳道,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已将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由2年变更为3年,本案起诉并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而对于签订两份借款合同,被告持不同意见,但承认了曾经与原告口头约定延期偿还借款的事实。

解答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遵照《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已经届满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则直接适用《民法总则》,为3年。而本案中,原告主张借款的诉讼时效无论从2014年8月4日还是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原告2017年10月12日提起诉讼均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如果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那么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就本案而言,原告的诉讼时效从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的确已经超过了2年,原告在此期间如果持续不断地向被告主张还款,索要债务,则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还款之日起重新起算。本案原告虽然称其曾多次催要钱款,但并未就此部分事实进行举证,进而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法规链接(www.xing528.com)

《民法总则》

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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