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1月1日,魏某德以自己的名义与弟弟魏某财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其土地12亩。该地在魏某财土地的水渠两侧。该土地被征用前,魏某德将水渠平掉后耕种。2012年,承包的6.6亩土地被征用,但同时征用的还有公用水渠平掉后,开垦耕种的4.38亩土地的青苗。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3.8元。魏某财以其兄擅自开垦耕种集体公用水渠,致使征地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其兄支付青苗补偿费11 101.54元。请问魏某财能申请仲裁吗?
解答
本案因涉及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因此,不能直接申请仲裁,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法规链接
第2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www.xing528.com)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1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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