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纠纷作出裁决意见的行政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委员会不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
案例
1994年,曹某(女)和王某结婚。婚后,曹某的父母从自家承包地里拨给了曹某0.5公顷承包地。1998年,村委会将曹某的0.5公顷承包地签入了王某的二轮延包合同。2004年,曹某与王某离婚。之后,曹某多次向王某要地,王某以此地已签入其延包合同为由,拒绝返还,引发纠纷。曹某向土地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委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经仲裁委合议后,作出裁决。
解答
本案中,仲裁委认为,争议的0.5公顷土地是申诉人曹某娘家的一轮承包地,因二人结婚,由其父母给女儿申诉人曹某的承包地,属随嫁地,属于申诉人曹某娘家的一轮承包地,随着二人离婚,以被诉人王某为户代表所签订的二轮延包合同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进行确认与分割。
法规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5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www.xing528.com)
第6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4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0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49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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