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者,析言事理之意;释者即说明,所谓解释,乃指析言其文义及事理,而加以说明之意。[34]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35]刑法条文的规定高度抽象、概括,并非也不可能是具体社会情形的文字版,所规定的犯罪无一不是现实社会中具体犯罪行为的类型化,是高度概括而形成的犯罪类型,将其适用于具体的犯罪行为自然离不开刑法的解释;而且,法律用语存在相当一部分专业性概念与术语,需要适当的解释予以明确,解释也可以有效地消除人们因认识偏差等原因导致的对刑法规定的不同理解。
对法律条文之中含义的准确探寻,是刑法乃至法律之所以必须解释的重要原因,法律解释的产生也正出于此。在现代社会,刑法解释具有重大意义。具体来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解释具有规范指导司法的功能,弥补立法漏洞的功能,促进立法完善的功能,宣传教育的功能,繁荣法学理论的功能。[36]客观上,立法漏洞难以避免,刑法规定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难以对社会生活中全部的情形面面俱到;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法律,对国民预测性的保证要求其必须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现实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种因社会情势的变化而造成刑法条文的缺陷,是社会变易性欠缺,是无法避免的。[37]这需要对原来的刑法条文根据新的社会形势作出适当的解释。
刑法必须解释,条文因解释而被理解,因解释而被适用。一般而言,刑法解释依据作出解释的主体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这三种解释具有不同的效力,前两种由特定国家机关进行,是具体案件定罪量刑必须加以遵守的刑法解释,是正式的刑法解释;后一种是人们学习研究刑法规定在理论上作的解释,是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刑法解释也是对特定行为进行犯罪化或非犯罪化的重要途径。刑法规定将某种行为作为犯罪或不作为犯罪,是刑事立法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现实情况又是复杂多变的,新的犯罪表现形式因此不断出现,刑事司法中通过适当的刑法解释对新出现的行为犯罪化或非犯罪化,显然势在必行也理所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某种行为,通过一定的刑法解释加以犯罪化或非犯罪化,是相对于上述刑事立法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而言。这种行为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出现的新情况,往往是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根据传统的解释,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有待斟酌的情形。因此,刑法解释对于这种行为犯罪与否的判断就意义重大。这里的刑法解释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首先,它是具体刑事司法中应当加以适用的解释。法律作为高度抽象概括的规定,将其适用于具体的案件离不开解释,可以说,刑事司法的核心就是刑法如何解释的问题。司法解释即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是刑法解释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决定”。[38]对于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司法解释就具有将其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功能。(www.xing528.com)
其次,它还包括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中的解释。因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解释可以被视为整个法律推理或法律思考过程的一个基本环节。如果把适用法律的结果即司法判决作为某种法律推理或法律思考的产物,那么有关的法律解释论点则构成了证明这种结果正当性的基本理由。”[39]司法机关人员正是在对刑法规定的解释之中,将刑法规定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以获得准确的判断。而且,司法机关人员的解释的形成,除了刑法的规定、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外,是这些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他们的性格态度、价值观念、学历水平、工作经验以及年龄性别等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到针对具体案件的刑法解释。这些因素对于司法实践中某种行为是否作为犯罪处理,也具有重大影响。
最后,立法解释虽名为解释,也可能决定某种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但它属于刑事立法的规定。在我国,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主体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属性,就决定了所作解释与立法具有同样的权威性,刑法立法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即和刑法规范一样的普遍约束力。进一步而言,一般认为刑法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40]第一种情况在形式上就是刑事立法的规定,第二种情况与刑事立法活动密切相关,直接决定某一刑事立法规定的产生,第三种情况因进行解释主体的特殊性,在实践中也表现为一种立法性质的活动。
综上,相对于刑事立法,刑法解释也是将行为进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重要途径。对于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本来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大为减轻的情形,需要刑事司法通过适当的刑法解释予以犯罪化或非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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