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某种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较为直观的、常见的路径是国家刑事立法的明文规定。现实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自然是刑事立法活动的主要议题和应有之义。刑事立法活动只有合理地对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才能使所制定的刑法在社会中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有效的遵守与执行。在现代刑事法治社会,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二者理应并重,不可偏废。
对于某种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较为直观的、常见的路径是国家刑事立法的明文规定。立法,作为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16]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依据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富勒的观点,每一个规则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和目的,法律就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17]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便是对社会中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进行明文的规定,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现实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自然是刑事立法活动的主要议题和应有之义。然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不仅仅是刑事立法中的问题,还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刑事司法将纸面上的条文运用于现实的社会情况,是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理论得以实现的最终落脚点。整个刑事法律活动,一端是立法,另一端是司法,无不是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具体实践的领域。下面主要就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进行分析。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实践,首先是刑事立法活动中的主要问题。其中,犯罪化是立法者将某种原来不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由于罪刑相称、刑罚与犯罪一一对应且刑罚有轻重之别、犯罪有大小之分,立法者将某种较小的犯罪规定为较大的犯罪,这在广义上也是一种犯罪化的表现形式。反之则为非犯罪化。这里,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合理地规定刑法中犯罪的范围以动用刑罚的处罚手段?刑事立法活动只有合理地对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才能使所制定的刑法在社会中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有效的遵守与执行。在现代刑事法治社会,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二者理应并重,不可偏废。(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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