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概念相反,但这并不能掩盖二者在更高的理念层面上的相互融合。理念即理性的观念、所持的信念。“刑法理念作为对刑法本质及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它与法律观念、法律表象、法律意识等相比,处于更高的层次,是由法律的信念或信仰、目的、目标、理想、精神、理论、手段、方法、准则等构成的有机综合体。”[62]随着我国20世纪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加入WTO,《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我国的影响日益深入,我国现代刑法的理念逐渐成为理论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
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理念在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当代中国应当遵循三个刑法理念:人权保障理念重在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权利;刑法谦抑理念要求节制刑法的适用,形式理性理念强调对刑法的形式解释方法。”[63]有的学者将“我国刑法理论的世纪走向”概括为“理性、良知、宽容、开明”,认为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不少新的观点,如刑法价值观念的一次维新,即注重公正合理的价值,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犯罪化与非刑罚化等。[64]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应当致力于破除传统刑法理念,树立人权保障观、刑法谦抑观、社会防卫观、刑法理性观等现代刑法理念。”[65]等不一而足。学者的观点都不失为我国现代刑法理念的真实反映与前景展望。这些观念,或许在具体的内涵、用语的表述、思想的浅深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别,但总体上它们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即都将现代刑法理念与刑法的理性、宽容、谦抑性等观念紧密相连,人权保障思想是现代刑法理念的重要内容;刑法不仅仅是惩罚犯罪的冰冷武器,而且是保护人民的坚强后盾,还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需要犯罪化,同样也需要的是非犯罪化。马克思有句名言:“法典是公民自由的圣经。”在著名的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看来,“刑法典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它既不是在保护法律制度,也不是在保护集体,而是在保护它所抵御的人。它同犯罪人达成一项文字保证,对他们的惩罚只是当具备法律条件时才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实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两句话是一道屏障,保护公民免受国家权威、多数人的权利、利维坦的侵害。我早就指出过,刑罚是受法律制约的国家的惩罚权。现在,我可以说,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66]近现代社会,学者对刑法的认识趋于理性可见一斑。这些观点也都主张我国现代刑法理念明显不同于几千年来传统的一些刑法观念,如法家把刑法完全当做“命令”“强制”与“威吓”的“刑名法术之学”,又如我国古代刑法对贵族官僚实行“八议”“官当”等身份特权观念等。学者们的观点显然为我们的探讨提供了有益的基础。
“社会结构形态的变迁必然引起刑法功能,观念与文化的嬗变。”[67]我国现代社会结构正处于历史变迁转型时期,社会分层、组织、群体等日益多样化,由此而形成的是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这些都使人们的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事实表明:无论从世界来看还是从我国来看,价值观念都在呈现不断的多元化,而这种多元化本身是无法阻挡的。在现代社会,人们对犯罪行为及刑罚的功能等的认识也不断多元化,多元化的犯罪观、刑罚观使人们意识到犯罪的相对性与刑罚的局限性,对刑法的认识日渐理性。刑法谦抑性、不完整性、经济性观点逐渐为人们所认可,与“严”相对,宽松的刑事政策成为我国现代刑事政策举足轻重的一极。这些反映在理论和实践上,前者如刑事法律“公法私法化”,一些学者纷纷提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建立和解制度,在犯罪发生之后,仅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活动。[68]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69]后者如近年来,一些地区法院提倡“赔钱减刑”,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70]虽然上述的无论是“刑事和解”还是“赔钱减刑”,持不同的观点的声音还很多,但是它们都不失为一种现代刑法理念指导之下的变革。(www.xing528.com)
较之传统理念,现代刑法理念强调理性、良知、宽容与开明,刑法主要不是甚至不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工具,现代刑法理念是基于人权保障,为实现社会正义而产生的。概而言之,这种刑法理念就是根据社会形势合理地组织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反应,以达到恢复社会公平正义,防卫社会的目的。这里“合理地组织”显然不是将某种行为犯罪化,一味地严厉打击,也不是漫无边际地非犯罪化,而是二者恰如其分地协调一致。之所以说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在刑法理念上相互融合,就是因为二者都是现代刑法理念中的重要内容,只有二者之间协调融合以合理地划定犯罪圈,合理地组织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反应,才能构建起现代刑法理念之下的宏伟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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