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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的争论及其变迁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这种思想,不少学者都对我国的“严打”刑事政策予以充分的肯定评价。[22]犯罪状况的严重性决定了“严打”的刑事政策。“严打”本意旨在通过“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的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的安宁。因此,“严打”刑事政策值得深刻地反思。[25]正是由于对“严打”存在的问题的认识,现在,“严打”刑事政策正发生着深刻的变迁。

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的争论及其变迁分析

“严打”重拳出击,“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给人民群众以安全感,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19]这是“严打”的目的,也是其所发挥的功能。基于这种思想,不少学者都对我国的“严打”刑事政策予以充分的肯定评价。[20]但对于这一社会特殊状态之下的非常政策,理论界不乏批判之声。现在对于“严打”,人们的看法各不相同,见仁见智,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一般为实务界所推崇,不少学者也持此观点,他们从我国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出发,认为“严打”是必要的有力措施;二是否定说,持此说者从根本上否定了“严打”,认为它不能从根本上控制犯罪,并且使我国刑法趋于重刑化;三是反思说或折中说,认为“严打”有其现实合理性,但也存在严重的弊端,对其评价必须有一种辩证的观点,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既应该看到它存在的合理性又要正视它的局限性:“严打”刑事政策是在社会转型期犯罪剧增的特定条件下实施的,并且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严打本身具有的自身局限性和运动式运作方式,确实存在消极的一面。[21]

确切地说,无论对“严打”是肯定还是否定的观点,在一定条件下都具有一定的道理,诚如第三种观点而言,任何事物的价值判断都应当一分为二、坚持辩证的立场。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其作出总体性的评价,处于不同的条件,产生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从严打之际严峻的社会犯罪态势和治安形势来看,“严打”是必要的有力措施,利害相取,其可谓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没有犯罪就没有刑事政策,犯罪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产生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就严打刑事政策而言,没有犯罪状况的严重性也就没有严打产生的现实合理性。”[22]犯罪状况的严重性决定了“严打”的刑事政策。而现代社会人权保障运动如火如荼,法治意识普遍深入人心,“严打”的正当性便成为了理论先行上的主要矛头所向。概括起来,“严打”在理论和社会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其一,“严打”的科学性欠缺。这主要表现在“严打”是针对特定时期社会中出现的严峻犯罪态势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应急为主,每次“严打”都强调对突出的犯罪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哪方面的犯罪突出,就严打哪方面的刑事案件。“这种救火式的刑事政策既不注重‘瞻前’,即对犯罪原因进行深入的研究,也不注重‘顾后’,即关注犯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其结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23]这样,过于急用的功利性质必然使其科学性大打折扣。

其二,不利于人权保障。在现代法治刑法中,刑法并不仅仅是打击犯罪的“刀把子”,而且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大宪章,保障人权是刑法重要内容。但“严打”以“严”字当头,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明显偏重于对犯罪的打击和控制,而对人权的保障重视不够,以至于“严打”的实施极可能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人权的侵犯。如为了有效“严打”,2001年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确立的“严打”基本办案原则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将平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降格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显然不利于犯罪人人权的保障。

其三,“严打”在实际执行中常常被异化。“严打”本意旨在通过“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的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的安宁。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过分强调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打”常常被异化成为其对立面:一方面在程序法上,许多保障机制很容易被忽视,甚至被有意无意地取消或弱化。如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只关注收集所谓的有罪和罪重的证据,为了获取证据,不惜采取法律明文禁止的刑讯逼供、变相肉刑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而当证据收集不能或没有获取充分的证据、难以作出有罪判决时,迫于“严打”的压力,往往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另一方面在实体法上,某些在过去还不属于犯罪的行为,因其发生在“严打”期间,也往往以“顶风作案”为由作为犯罪进行严打;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旦被羁押,审判机关就不敢轻易地判其无罪。(www.xing528.com)

其四,长远效果不理想。如前所述,虽然“严打”的实施带来了显著改善社会治安的效果,但是统计数据显示,“严打”之后的犯罪现象恶性反弹。

其五,“严打”容易导致重刑主义的泛滥,因为“严打”的重要内容就是“从重”。

因此,“严打”刑事政策值得深刻地反思。事实或许如贝卡利亚所指出的:“严峻的刑罚会造成这样一个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24]而且,“严打”中的“从重”必然会导致刑罚处罚过重而偏离应有的适度性,而事实上适度的刑罚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只有对犯罪人施以适度的刑罚,才会真正有利于犯罪人产生悔罪的思想,使之感到罪有应得;如果刑罚过重就会使其产生不公平之感,从而产生对刑罚制度和社会的仇恨,常常会再度实施犯罪。[25]

正是由于对“严打”存在的问题的认识,现在,“严打”刑事政策正发生着深刻的变迁。一是自2001年第三次“严打”以来,传统的政治色彩浓厚的“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并未再实施,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各样“严厉打击”,如严厉打击黑势力、“双抢”“双盗”和“六合彩”赌博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实践执法中,这些“严厉打击”又是各级地方政府政法部门在相应的“两高”司法解释的前提下的理解与实施。如针对“双抢”犯罪的严厉打击,首先是社会中“双抢”犯罪日益蔓延、猖獗,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出台了《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细化打击“双抢”犯罪的政策,最后,地方政法部门下达“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双抢’的指导意见或决定”,并组织、实施严厉打击。可见,“严厉打击”过程中的法治色彩不断增强。二是人们对“严打”的认识不断深化,“严”并不是一味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在现代法治社会,主要的内容应是严密刑事法网。早在第一次“严打”结束之际,相对于“严打”,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思想:“严”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指刑罚苛厉,刑罚过重。“严而不厉”的基本思想在于扩大犯罪圈,增加刑罚规模,同时降低刑罚强度,实行刑罚轻缓。[26]现在,这一思想已经为我国绝大多数学者所赞同。梁根林教授在《论犯罪化及其限制》一文中就将“严而不厉”视为我国“刑法结构的理想模式”。这一颇有见地的观点对我国刑事政策的科学化,当然具有极强的观念指导意义。三是刑事政策由“严打”到“宽严相济”。如陈兴良教授所言,这是我国刑事政策在新时期对过去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与调整,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到了过去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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