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严打”刑事政策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刑事政策之一。学术界对“刑事政策”的关注与研究,很大程度上都源于对这一刑事政策的争论与探究。下面首先对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的基本情况加以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首次“严打”刑事政策出现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3年8月,这与我国社会当时严峻的犯罪态势紧密相连。20世纪80年代,“文革”的弊习尚未完全清除,又面临着改革开放的急剧社会变动,犯罪率特别是暴力犯罪发案率大幅度上升,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异常严峻。在这种情况之下,时任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的邓小平同志在1983年7月同公安部负责人的谈话中提出了“严打”,即“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13]在这一“严打”思想的指导下,同年8月,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等迅速做出反应,先后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由此开启了我国持续三年的第一次“严打”。
从当时的社会治乱情况来看,虽然在“严打”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对社会中突出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了“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一时间对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形势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使得社会生活中犯罪率大幅度减少,但是不能忽视的是,随着“严打”行动的告一段落,现实社会中的犯罪率又呈现出快速反弹。有统计数据显示:在1988年至1991年这四年间,全国的犯罪数量逐年大幅度地上升,分别是82.7万起、197.1万起、221.6万起和236.5万起。在短短的三四年内,全国的犯罪数量陡然上升3倍,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14]此后几年,国家不断辅以各种“专项斗争”:有1991年布置的“重点治理”,1992年开展的“反盗窃”斗争,1993年部署的围歼“车匪路霸”,等等。迄今,我国全国范围内的“严打”已经进行了三次,分别于1996年、2001年开展了第二、三次“严打”(第三次在新世纪之初,又被称为“新世纪严打”)。客观地说,与第一次“严打”相同,这些“严打”在当时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严打”之中,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刑事发案率明显降低。其中,在1996年开始“严打”之后,出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全部和重大刑事案件同时下降的情况。但每次“严打”告一段落之后,社会治安形势又慢慢反弹并不断恶化,本已遏制住的严重刑事犯罪又死灰复燃并重新蔓延,“严打”刑事政策并未取得人们所期待的良好效果。同时,“严打”要求“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经由党中央、全国人大的决定而呈现出“运动式执法”,在实践中一些背离法治精神、侵犯人权、破坏社会公正的行为时有发生。
归纳起来,我国实行的“严打”刑事政策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鲜明特点:一是“严打”政治色彩极浓。如学者所指出的,在我国,严打都是由我们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社会的治安形势,为惩治和预防犯罪而提出的针对性方针和政策。无论是1983年的首次严打,还是此后1996年和2001年开始的专项严打,都是由党中央直接部署的,[15]由党中央制定“严打”方针政策,而非一般的法律立法程序,这就赋予了“严打”浓郁的政治色彩。
二是“严打”都是针对当时社会中的某几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进行,并非是针对社会上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1983年至世纪之交,三次“严打”刑事政策事实上是各有侧重,分别集中反映了当时不同社会时期的不同社会矛盾焦点:1983年的“严打”针对的是当时社会上严重的“伤害、抢劫、盗窃、走私、投机倒把”等七种犯罪;1996年的“严打”,重点是严厉打击大案重案和要案,是针对当时社会上出现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涉毒涉枪和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类型;[16]2001年的“严打”针对的是三类犯罪,即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17](www.xing528.com)
三是“严打”短期效果良好,但之后犯罪现象反弹严重,长期效果不容乐观而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严打”一而再、再而三地被祭起,即表明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对此,上面的阐述已作说明,此处不再累述。
四是“严打”具有一定时期性,往往与“专项斗争”紧密相连。“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毕竟不是也不应当成为我国法治中的一种常态,只是一定时期的对症下药,并且其贯彻与实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事实上,已经付诸现实的三次“严打”持续的时间都不是很长,短至几个月长则两三年。如1996年“百日严打”“严打冬季行动”,1983年“严打”为期三年。为了巩固取得的成果,集中的“严打”之余是各种各样“专项斗争”,如前述:在1991年布置了“重点治理”,1992年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反盗窃”斗争,1993年部署围歼“车匪路霸”的专项斗争等。
就上述分析,我国“严打”刑事政策政治色彩浓厚,三次“严打”均由党中央发动、全国统一行动,在实施中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往往表现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许多省市自治区的党政一把手纷纷深入“严打”斗争第一线,精心组织和指挥,政法、公安部门积极行动。有的学者就指出这是一种“运动式执法(或治理)”,是有失妥当的。[18]在这种“运动式执法”中,虽然每次“严打”都对打击的范围有所限制——只针对某几类严重的刑事犯罪进行,但是在“严打”的名义下,一些背离法治精神、侵犯人权、破坏社会公正的行为时有发生,其间造成了很多的冤假错案。而且,每次“严打”的预防犯罪、改善社会治安状况的效果都非常有限,反弹甚猛,等等。由此,“严打”刑事政策遭到了公众越来越强烈的批评,人们开始对之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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