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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论:深入理解刑罚正当性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即刑罚的目的。将某种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不能忽视对刑罚目的的合理认识。学说史上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可谓纷繁复杂,学者们长期争论,众说纷纭,先后提出了威吓主义、报应主义、预防主义、教育主义和综合主义等刑罚目的的理论。历经历史的嬗变,现在报应主义已经发展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内涵丰富的刑罚目的理论。但这并不妨碍其对后世的重大影响,双面预防论正是我国刑罚目的理论中的通说。

刑罚目的论:深入理解刑罚正当性

刑罚,从形式上看,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其本质属性是强制性和惩罚性,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但国家为什么却广泛地制定与适用刑罚呢?此即刑罚的目的。它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54]刑罚目的论是整个刑罚论的核心,自然也是整个刑法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将某种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不能忽视对刑罚目的的合理认识。

(一)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

刑法学中,刑罚的目的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学说史上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可谓纷繁复杂,学者们长期争论,众说纷纭,先后提出了威吓主义、报应主义、预防主义、教育主义和综合主义等刑罚目的的理论。这些理论之间或有所承继和发展或互为辩驳,从体系上看,主要表现为两种基本思想即报应与预防的博弈。现在为多数学者所认同的综合主义刑罚目的就是二者相互博弈的结果。

1.报应主义

报应主义是一种源远流长的刑罚目的理论,它源于原始社会朴素的“同态复仇”观念,犯罪人实施了怎样的犯罪,就应对之施加怎样的刑罚处罚。“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等,试图通过对犯罪人施以同害的刑罚来恢复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历经历史的嬗变,现在报应主义已经发展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内涵丰富的刑罚目的理论。在这一理论内部,依据研究的视角不同又分支出神意报应论、道义报应论和法律报应论的学说观点。

这种理论认为,刑罚没有特别希冀达到的目的,刑罚的意义就在于报应犯罪行为的害恶,给犯罪人以惩罚,以其痛苦来均衡犯罪人的罪责,从而实现正义的理念。[55]其中,神意报应论将神视为正义的化身,犯罪是违反神意的行为,对之施加刑罚就是神的意思。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国家是神的代理者,神授予国家以刑罚权,因此国家对犯罪的刑罚是根据正义的神意而实施的报应。这种观点有利于人们形成对刑法的信仰,但是神意是虚幻的,难以说明世俗世界的刑罚制度。将此拉回到现实世界的是道义报应论:刑罚的目的在于社会一般正义的道德观念,犯罪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刑罚是根据道德观念对犯罪的报应。道义报应论之集大成者康德认为,人就是现实创造的最终目的,评价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予其社会谴责只能从其本身的犯罪行为寻找根据,而不能是为了实现其他目的而把犯罪人当做一种手段对待,否则就是否定了人作为目的的价值。他指出:“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对公民社会。”[56]法律报应论是由著名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提出的一种刑罚目的观。黑格尔在哲学研究中提出了辩证法思想并以此彪炳于世,当他将辩证法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运用到犯罪和刑罚关系的分析中时,以理性为基础的法律报应论就此而形成。“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作为定在,也同样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57]可见,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就是对否定法的犯罪的再否定,刑罚作为否定之否定,最终是重新确认了法律秩序。这就是法律报应论的主要观点,它认为犯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刑罚则是对犯罪的法律的报应,是理性上的当然要求。概而言之,报应主义都主张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应,其目的就在于犯罪人已经实施的已然犯罪之中。

2.预防主义

预防主义是一种立意与报应主义截然不同的理论,与报应主义的回顾过去相反,该理论立足于面向未来,主张刑罚的意义在于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预防犯罪,保卫社会,而不是惩罚罪犯,满足于抽象的社会正义观念。[58]由于对犯罪人的刑罚惩罚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具有一定的防卫社会的目的,因此,这种观点也被称为“目的刑论”。在学说史上,预防主义的思想同样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图的阐释,对于刑罚惩罚的目的,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柏拉图作了以下精辟的论述:“没有一个聪明的人惩罚别人是因为他犯过错误,而是为了他今后不再犯错误。”[59]刑罚惩罚就旨在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后来历经启蒙思想家们的丰富与发展以及近现代学者的分析与论述,这一理论也不断分支演化,形成内容庞大的思想体系。依据侧重点的不同,有关刑罚目的的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一是双面预防论,包括一般预防论和特殊预防论两个方面;二是一般预防论,强调适用刑罚对一般社会民众尤其是具有犯罪倾向的潜在犯罪人的预防,这主要是通过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三是特殊预防论,强调适用刑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预防,是预防犯罪分子自己再次实施犯罪;四是教育刑论,强调适用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www.xing528.com)

“刑法之父”贝卡利亚在抨击传统刑法奉行的残酷报应思想基础上,态度鲜明地强调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不是对犯罪人无意义的摧残和折磨,而仅仅在于预防和阻止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或者劝诫其他的社会民众不要实施犯罪。[60]此即双面预防论,主张刑罚目的在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当然,在刑罚双重目的之下,学者之间在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上认识并不一致,或主张一般预防为主,特殊预防为辅;或主张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或主张两者并重。但这并不妨碍其对后世的重大影响,双面预防论正是我国刑罚目的理论中的通说。[61]一般预防论是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所倡导的一种刑罚目的学说,从“心理强制说”的角度,他指出刑罚的目的在于威慑,在法律中规定刑罚的目的,在于警告可能成为犯罪者的社会上的人不要实施犯罪行为。[62]不同于一般预防论关注社会上一般的人,特殊预防论关注的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一观点由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所倡导。在这种观点看来,既然刑罚是对犯罪人科处的,所以刑罚的目的不是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而是预防特定的犯罪人即被科刑的犯罪人将来再行犯罪。[63]可以说,一般预防论与特殊预防论各执一端,都难免以偏概全,失之片面。教育刑论是随着学者们对产生犯罪的原因作深入认识而形成的一种刑罚目的学说,它首次强调对犯罪人的教育,被誉为使刑罚的目的发生了质的升华。[64]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学者们意识到犯罪既非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也不是天生固有的现象,而是生活于其中的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犯罪人只是不良社会环境的牺牲品。因此他们提出教育刑论,将刑罚的目的界定为矫正、教育和改造,认为矫正、教育、改造犯罪人,以保卫社会,才应当是刑罚的目的;国家不应该惩罚作为社会环境牺牲品的犯罪人,而应当用刑罚来教育改造他们,使其尽快回归社会。在关注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这一理论显然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刑罚毕竟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不能忽视其惩罚的本质属性。

(二)对刑罚目的的认识

在理论中,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可谓是两种最基本的刑罚目的理论,二者之间相互折中与协调就形成了折中主义的刑罚目的。应该说,由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而形成折中主义,是对刑罚目的理论的探讨不断深入趋于完善的必然选择。

报应主义,无论是神意报应、道义报应,还是法律报应,都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已经发生的现实犯罪,所遵循的是社会中朴实的“因果报应”的一般正义观念。这是人类私力报复(即复仇)本能的产物,认为刑罚对于损害是本能的反动,被害人把他自己能力所办得到的惩罚加在犯罪者身上,或者把他自己受害的感觉所暗示的一种惩罚施于犯罪者身上。[65]如学者所言,我国原始复仇习俗与国家刑罚存在密切的血缘关系[66]这样,公众手中的刑罚是就是私人复仇的替代物。这就使报应主义的刑罚目的理论满足了社会民众一般的价值期待,报应主义也由此被称为“正义的理论”。但是,绝对的报应主义将刑罚视作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应得的惩罚后果,毫无疑问使刑罚的适用陷入被动、消极的境地,难以发挥刑罚的应有功能。而且,报应主义还有一个自身无法克服的难题:怎样才能实现公平、合理的报应?即对什么样的行为才值得动用严厉的刑罚进行报应?刑罚报应的量度又应如何确定?何况现代社会中人们的价值观念、标准日益多元化。即使学说史上有“等量报应”与“等价报应”之说,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也还没有形成明确的结论。

预防主义的理论,包括双面预防论、一般预防论、特殊预防论及教育刑论,关注的都是将来可能会发生的潜在犯罪,刑罚的旨趣在于预防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以保卫社会。“犯罪已成为过去,向后看是难以得到什么的。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需要适用何种程度的刑罚才能取得建设性的结果?”[67]因此,“刑罚本身并非目的,而另有其他之目的。刑罚之目的,并非对于犯罪者之报复,而重于将来犯罪之预防,刑罚不过为保护社会利益之手段”。[68]可见之中张扬的是功利主义的刑罚色彩。在功利主义之集大成者边沁看来:“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所有的惩罚都是罪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那仅仅是认为这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69]预防主义形成了“刑罚是一种恶”的意识,并把“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刑罚的正当性根据。这在现代社会资源相对匮乏、讲究经济效益的观念日益盛行的情况下,自然具有难以辩驳的合理性。事实上,刑罚自身就存在不容忽视的负价值,主要表现形式为:耗费人力物力、危及公民权利与留下情感阴影三个方面。[70]如据学者的研究,在刑罚实践中,监禁刑作为一种最为普通的刑罚方法被普遍接受……但是监狱却是一个异常昂贵的机构——修建、维持和运作需要花费大量财富[71]无论如何,承受如此之重的刑罚并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且,随着犯罪主要是出于社会原因的论断深入人心,“教育刑论”提出,犯罪人并不应当是处罚的对象而应当是被教育的、值得同情的对象。客观而言,尽管这一论断或多或少脱离了社会的现实情况,但是重视对犯罪人的教育具有重大意义。上述即预防主义刑罚目的值得肯定的方面,但这并不能掩盖其与生俱来的缺陷:以功利主义原则为理论基础,这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强调结果而不管动因,所以欠全面;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很难确定具体的大小、范围,容易导致不公,而且因为立场的不同,对利益的看法不一致,最大多数人普遍同意产生最大价值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对少数人的不公正的伤害。

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各有一定的道理,也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折中主义就是意图调和二者的结果,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同时承认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或防卫社会。由于“报应刑与目的刑之争的实质,在于正义与秩序两种观念的对立”,[72]折中主义的理论融正义观念与秩序保障目的于一体,一般认为用报应主义限制纯粹的目的主义或功利主义,在罪刑相当的基础上谋求刑罚的功利或目的;在目的主义、功利主义的前提下容纳报应主义,在刑罚的轻重取向上强调报应观念,在刑罚的效应上则强调功利观念。[73]理想的刑罚目的思想从上述分析来看,应当是集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优点于一体而有效地摒弃其缺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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