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是新中国刑法典的创制时期。为了彻底与旧中国作为专制统治工具的刑法划清界限,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共中央就在1949年2月明确提出废除民国施行的“六法全书”,重新开始刑事立法活动。早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和镇压反革命犯罪,1950年3月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活动的指示》,1951年2月21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对反革命犯罪分子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采取有区别的对待制度,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重点打击土匪恶霸、反动特务和封建会道门头目等。同时,为了适应党和人民政府惩处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加强金融管理,克服财政经济困难和稳定物价斗争的实际需要,政务院于1951年4月19日公布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惩处以反革命为目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伪造、变造国家货币或贩运、行使伪造、变造国家货币者,制裁散布流言或用其他方法破坏国家货币信用者。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针对在恢复国民经济中暴露出来的一些不法资本家和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勾结,以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手段牟取暴利,扰乱和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的行为,1951年底到1952年10月,“三反”“五反”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而为了适应惩治贪污分子,推动“三反”“五反”运动深入开展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政务院先于1952年1月作出了《关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指示》,又于1952年3月作出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最终在1952年4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侵吞、盗窃、套取国家财物,收受贿赂等违法取利行为,均为贪污罪;也明确规定了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法定刑和量刑的原则。
经过新中国成立初期一段时间较为集中的刑事立法活动,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标志着我国的主要任务已逐步实现由解放生产力到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转变,我国的刑事立法工作也有所调整,由积极地犯罪化转向为适当限制刑法处罚的范围。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刑事立法,也主要采取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罚则的形式加以规制,如在《消防监督条例》和《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等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相应的犯罪。而且,自1958年以后,由于大规模性的政治运动事件,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遭受到了重大的打击和削弱,刑法当然也不例外,应对所谓的犯罪行为,人们往往采取的是公开的“私刑”,以公审公判批斗的形式施加处罚,以致酿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待至改革开放,随着党和国家对法制工作的重视,法制建设逐步恢复正轨,国家刑法起草机关在对以往刑法草案进行广泛的意见征求、修改之后,才于1979年7月1日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专门和系统的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简称79刑法。(www.xing528.com)
1979年的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刑法典,它全面吸收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中的相关立法规定。这部刑法典以“宜粗不宜细”为立法原则,共192个法律条文,总则部分共有89个法律条文,分则共103个法律条文,分8章,分别对反革命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罪及渎职犯罪予以了刑事立法。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刑法的颁布实施,这一时期我国刑事立法从无到有,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断予以刑事立法,是一种自发性的刑事立法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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