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成为刑法中的重要内容,是刑法摆脱古代刑法的残酷、野蛮与盲目,走向轻缓、文明与理性的标志。这一变化在刑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只有在近代社会启蒙运动以来的社会文明之中才能产生。
17—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这一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兴起并不断发展。在启蒙运动中,思想家们面对中世纪封建主义的“黑暗”、残暴、愚昧与反动,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反封建主义,积极倡导、宣传“理性”与科学,始终把主攻目标对准专制王朝与天主教会;他们高唱“理性”的赞歌,向往“理性的王国”,提倡用理性作为衡量一切、判断一切的尺度,强调只有科学才能使人正确认识自然,破除宗教迷信,从而增进人类的福利,实现美好的自由、平等、民主的新社会。伴随着这一运动,大批思想界巨人纷纷涌现,进步的思想得到广泛的传播。启蒙运动倡导宣扬理性、科学,就使人们对所面临的社会的认识及困境的解决更加合理化、科学化。犯罪作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人们对它的认识与处理也不断趋于理性与科学。
西方社会历经文艺复兴和启蒙思想运动的洗礼,自由、平等和理性等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人们对犯罪及其刑事法律的认识也趋于理性,由此诞生了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古典学派对中世纪野蛮、残酷的刑法和刑罚制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在西方社会黑暗的中世纪,对行为人犯罪行为的解释流行着“魔鬼附体说”。宇宙万物都是由神的意志决定的,犯罪也被看成是由某种神秘的力量所决定的,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违背了上帝的旨意,魔鬼附在了他的身体上的结果。因此,一旦出现某种有违统治者意志的有害行为,就被不假思索地视作对上帝的违背或亵渎而构成了犯罪,也因此出现了种种残酷、不人道的刑讯和刑罚手段。刑事古典学派学者在批判这种刑法制度和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由意志论”,结束了人们对犯罪的神学解释,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现代刑法的基本理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和思想。刑事古典学派的伟大历史功绩在于废除了中世纪野蛮残酷的刑罚,如死刑、肉刑和严刑拷打等酷刑。在理性地认识犯罪原因的基础上,古典学派学者表述了他们对传统以犯罪化为主的严刑峻法的质疑和反思。贝卡利亚强调犯罪的两个主要原因:经济条件和坏的法律。一方面,他指出财产犯罪主要是由穷人实施的,而且主要是由贫穷产生的。另一方面,他认为对某种犯罪行为一味强调动用严厉的惩罚,虽然也可遏制一些人的犯罪活动,但是这却同时导致对另一些犯罪的吸引力。并且,严酷的刑罚可能导致社会中的人道主义精神的削弱,也可能带来犯罪;而只有倡导美德,才能减少犯罪的发生。[1]古典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功利主义理论的创始人边沁则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提出刑罚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以尽可能低廉的费用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2]这构成了其重要的刑罚正当性根据。边沁的“不应处以刑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不应作为犯罪处罚,这些曾经广泛存在于中世纪刑法中的相应犯罪则应当被非犯罪化。可以说,在批判野蛮而残酷的中世纪刑罚中,古典学派的学者动摇了传统犯罪化的刑事法律。(www.xing528.com)
此后,国外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运动,经历了新派理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肇始,新社会防卫运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发展。目前,世界性“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刑法改革运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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