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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源流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化,即将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与之相反,非犯罪化则是将某种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再作为犯罪。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实际上就是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的变化。确切地讲,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问题是随着近代社会启蒙运动、人权保障观念的兴起,人们对刑法,尤其是对犯罪产生的原因的认识趋于理性而产生的。下面,本书拟对国内外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源起进行阐述,寻求其规律,正本清源。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源流

犯罪化,即将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与之相反,非犯罪化则是将某种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再作为犯罪。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实际上就是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的变化。在历史上,这一范围显然不是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此消彼长、延绵不断,刑法的处罚范围由此不断传承与发展。

自人类社会肇始、国家形成以来,刑罚处罚的范围及其改变就开始出现。中外历史、历朝历世,刑法都是专制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的统治工具,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刑罚处罚的范围总是尽可能地大;随着新的危害其统治秩序的行为出现,刑罚处罚的范围往往又随之扩张。出于维护统治利益的需要,刑法的适用也不乏法外用刑,罪刑擅断。应该说,古代社会刑罚处罚的范围呈现出扩张型,专制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不惜滥用刑罚。这与古代社会人们对刑法缺乏理性的认识,人权保障观念缺失等是息息相关的。在此意义上,自从国家出现,开始有刑事法律,就有了层出不穷的犯罪化现象,既包括通过正式的立法途径,又包括通过非正式的法外施刑。虽然,其中不乏至今仍意义重大的犯罪化,如杀人、抢劫、强奸行为犯罪化,但是绝大部分的犯罪化设计是带有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问题的,犯罪化往往是维护专制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www.xing528.com)

及至近代社会以前,刑罚的处罚范围及其是否合理并非人们关注的问题。纵然历史上有“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但是,这些都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统治的手段,并非对刑罚处罚范围的理性思考,因此也就难以真正地产生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问题。确切地讲,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问题是随着近代社会启蒙运动、人权保障观念的兴起,人们对刑法,尤其是对犯罪产生的原因的认识趋于理性而产生的。下面,本书拟对国内外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源起进行阐述,寻求其规律,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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