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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后培训理念革新的关键成果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季夏 版权反馈
【摘要】:从幼儿教师的专业特点来看,幼儿教师既有中小学教师的特点,又具有不同于中小学教师的内在规定性,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师的区别,最突出地体现在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上。其附则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教师”包含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和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指出,幼儿教师和中小学教师一样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幼儿教师职后培训体系变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教育思想和培训理念的问题,这是培训体系构建的基础和理论依据。目前,对幼儿教师的教育培训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一背景下,需要转变思路,不断认识幼儿教师培训的本质和内涵,不断顺应幼儿教师教育发展的趋势。

4.1.2.1 关注幼儿教师培训的价值取向,着力追求教师专业发展的境界

培训对幼儿教师具有什么样的价值?什么样的培训对幼儿教师的发展有价值?这是我们在变革幼儿教师培训理念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

教师专业化是教师培训的出发点和归宿。从幼儿教师的专业特点来看,幼儿教师既有中小学教师的特点,又具有不同于中小学教师的内在规定性,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师的区别,最突出地体现在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上。幼儿园教育对象是0—6岁的幼儿,这个年龄段的幼儿正处于生理、心理发育急剧变化的时期,是自理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的初步形成期。所以幼儿教育是以游戏为主导活动,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整合性教育。这就要求幼儿教师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掌握不同年龄阶段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具备幼儿教育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在保育和教育弱小幼儿时,能根据不同幼儿、不同情况做出判断、采取措施。然而,就教师职业而言,新型教师需要的不仅仅是知识和技能,更需要较高的综合素质,而这些综合素质的获得与幼儿教师究竟接受了什么样的培训密切相关。但是传统的培训过于注重对教师理论灌输、知识技能的提高,而忽略了其综合素质的提升。因此,幼儿教师培训应关注“素质”并致力于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或综合素质提升;应关注并重视教师专业意识的觉醒、专业理念的确立、专业自主能力的提高和专业境界的全面提升;促进教师由传统意义上的“教书匠”变为专家型教师、研究型教师,构建致力于教师职业专业化和教师专业成长的现实道路。从幼儿教师个体专业发展角度看,每次培训可以是教师专业发展旅程中的“加油站”“助推器”,将教师往前推动一步。

同时,教育是教师生命存在及其价值体现的一种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说,教师的专业化是教师个体生命的表达与展开。只有将生命融入其中,教师的职业劳动才足以体现其有益于人的本真意义。所以,培训不仅要关注教师作为专门化的社会职业者所应具备的显性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更要专注教师生命的存在,关注教师人格的塑造与培育,通过培训要促成教师从性格到精神、从心灵到生活、从理念到行为、从素养到人生意义的全面提升。因此,实现教师人生意义与生命价值的提升,是教师培训的终极价值与根本旨归。

4.1.2.2 关注幼儿教师培训的本质特征,切实让教师参与融入培训

教师培训的本质是学习,是参训教师在培训者的组织和指导下进行的学习活动,是参训教师作为成人学习者的学习活动。因此,有效培训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良好的沟通有效地促进教师的学习。那么,这种学习活动就应当尊重参训教师作为成人学习者的基本学习特点,若非如此,非针对性的活动必然引起学习者的困难,培训活动就难以使参训教师和培训者保持共同的语境,进而难以在培训方式上达成共识。(https://www.xing528.com)

幼儿教师作为成人学习者,具有成人学习的基本特征:(1)自我导向的学习。自我导向的学习是指成人能根据自己的需要、特点,进行自主和自我反思的学习。在培训中,由于教师具有了独立自主的概念,他一旦形成了学习动机,就会自始至终以一种独立的、主动的姿态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来,产生“我要学”“我想学”“我会学”的积极的学习心态。(2)丰富经验参与的学习。每个教师都在广泛、真实、具体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个性化的经验,这是教师培训中的重要资源。在培训中,教师丰富的经验为其掌握新知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其学习的迁移创造了条件。教师的经验除了为其在个人学习中运用外,还可以为其学习群体提供宝贵的学习资源,促使教师间取长补短,互相促进。(3)以问题为中心的学习。教师的学习常常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这是教师学习的原动力。因此,他们在学习中,总是把学习的内容与自身的职业发展和个人内在提升紧密联系起来,追求学习内容的实用性、应急性,希望学了就能用。

幼儿教师由于其特殊的职业背景,因此他们的学习也有自己的特点:幼儿教师以女性为主,女性的特点导致幼儿教师的学习较为感性;由于感性,学习中容易引发情感共鸣。

由此可见,培训既要遵循幼儿教师作为成人学习者的特点,又要考虑幼儿教师学习的独特性。

4.1.2.3 关注幼儿教师培训的主体权利,积极让培训服务于教师的多元需求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1999年,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要求每个教师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的进修。其附则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教师”包含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和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指出,幼儿教师和中小学教师一样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因此,从权利的视角来看,我们首先必须保证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权,即幼儿教师无论就职于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公办幼儿园还是民办幼儿园,无论其身份是在编还是非在编均应享有培训的权利。

其次,从权利视角看幼儿教师培训,还有一个实质性问题,即解决“教师为什么需要培训”这一问题。这一问题的答案应该是:不是教师不适应、不合格才需要培训,而是教师要学习、要成长、要发展才需要培训。因为教师工作是一种专业,教师专业化是伴随教师整个教育生涯的,教师培训是教师专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过程。因此,从权利的角度看幼儿教师的职后培训要求我们不仅把培训作为幼儿教师的义务,更应把培训作为幼儿教师必须享有的权利,在义务和权利的统一中,既对幼儿教师提出各种外在的合理培训要求,同时又能够重视为幼儿教师提供各种培训条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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