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必须给“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补充别的东西。
在这里,我们必须小心翼翼地踏进一个领域。其实在我们之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进入这个领域了,只是他们没有用理论的形式,把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中隐含的明确前提系统地提出来。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也确实主要限于政治实践的领域。
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实践中,他们所看待的国家是一个比“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对国家的定义更为复杂的现实——即使这个定义已经像我刚才提议的那样作了补充。他们在实践中认识到了这种复杂性,却没有用相应的理论来表达它。
我想试着为这个相应的理论作出一个非常图式化的概括。为此,我提出以下论点。为了推进国家理论,不仅必须考虑到国家政权与国家机器的区分,而且还必须考虑到另一种现实——它显然是和(镇压性)国家机器并立的,但一定不能与后者混为一谈。我用一个概念把这种现实叫作意识形态国家机器(AIE)。什么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呢?
一定不能把它们与(镇压性)国家机器混为一谈。别忘了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家机器(AE)包括政府、行政机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它们构成了我今后要称作镇压性国家机器的东西。“镇压性”意味着上述国家机器是“通过暴力发挥功能”的——至少最终会是这样(因为镇压也可以采取非肉体的形式,比如行政压制)。
我所说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这样一些现实,它们以一些各具特点的、专门化机构的形式呈现在临近的观察者面前。我给这些现实开出了一个经验性的清单,它显然还必须接受仔细的考察、检验、修改和重组。尽管有这种需要包含着的所有保留意见,我们暂时还是可以把下列机构看成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我列举的顺序没有任何特殊的含义):
——宗教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由不同教会构成的制度),
——教育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由不同公立和私立“学校”构成的制度),
——家庭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法律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政治制度,包括不同党派),
——工会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传播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出版、广播、电视等等),
我说过,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不能与(镇压性)国家机器混为一谈。那么是什么构成了它们的区别呢?(www.xing528.com)
第一点,很明显,(镇压性)国家机器只有一个,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却有许多。即使我们假定存在着一个由许多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构成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也不是直接可以看到的。
第二点,很明显,统一的(镇压性)国家机器完全属于公共领域;与之相反,绝大部分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它们显然是分散的)是私人领域的组成部分。教会、党派、工会、家庭、某些学校、大多数报纸、各种文化投机事业等,都是私人性的。
我们可以暂时不管第一点。但一定会有人对第二点提出疑问,问我凭什么把大部分不具有公共地位而完全只是私人性质的那些机构看成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呢?作为一个清醒的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早已用一句话堵住了这种反对意见。公私之分是资产阶级法律内部的区分,在资产阶级法律行使“权威”的(从属)领域是有效的。而国家领域避开了这种区别,因为国家“高于法律”: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既不是公共的,也不是私人的;相反,国家是公共与私人之间一切区分的前提。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出发,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它们在“公共”机构还是“私人”机构中得到实现,这并不重要,问题在于它们如何发挥功能。私人机构完全可以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发挥功能”。对任何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进行彻底的理性分析,都能证明这一点。
现在谈一下什么是根本的东西。区分开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镇压性)国家机器的基本差别是:(镇压性)国家机器“运用暴力”发挥功能,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则“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
我可以修改一下这个区分,把问题说清楚。我应该说,任何国家机器,无论是镇压性的,还是意识形态的,都既运用暴力也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分,使我们绝对不能把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镇压性)国家机器混为一谈。
这个事实就是,(镇压性)国家机器大量并首要地运用镇压(包括肉体的镇压)来发挥功能,而辅之以意识形态(根本不存在纯粹的镇压性机器)。例如,军队和警察为了确保自身的凝聚力和再生产,也要凭借对外宣扬的“价值”,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
以同样的方式,只是必须反过来说,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就其本身而言大量并首要地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但是即使在最后关头(也只有在最后关头),它们也会辅之以镇压——这种镇压是相当削弱和隐蔽的,甚至是象征性的(根本不存在纯粹的意识形态机器)。例如,学校和教会就使用适当的处罚、开除、选拔等方法,既“规训”它们的牧人,也“规训”它们的羊群。家庭如此……文化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尤其是审查制度)等也是如此。
(镇压性)国家机器或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按各自的情况(首要地或辅助性地)运用镇压或意识形态的双重方式“发挥功能”,这一决定因素可以说明(镇压性)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相互作用所交织成的非常微妙、或明或暗的各种结合形式——这一点还有必要再说吗?日常生活给我们提供了无数这样的例证,但是如果我们打算再进一步,而不是停留在这种单纯的观察上,就必须对它们进行详细的研究。
不过,这番评论使我们接近于了解到,是什么构成了在表面上极不相同的那些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统一体。如果说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大量并首要地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的话,那么正是这种发挥功能的方式把它们的多样性统一了起来,因为它们赖以发挥功能的意识形态本身,不管如何多样,如何矛盾,事实上总是统一在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底下的,这种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就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考虑到“统治阶级”通常在事实上会(公开地,或者更多地借助于阶级或阶级的某些部分之间的联盟)掌握国家政权,因而能够任意支配(镇压性)国家机器,我们就应该承认这个统治阶级事实上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同样握有主动权,因为最终总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里(恰恰是在它内部的矛盾中)获得了实现。当然,在(镇压性)国家机器里运用法律和政令来行事和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里通过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这个中介来“行事”,这是非常不同的事情。我们应该仔细研究这种不同——但是它掩盖不住具有深刻同一性的现实。就我所知,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在掌握政权的同时对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并在这套机器中行使其领导权的话,那么它的政权就不会持久。我只需要一个例子来证明这一点:列宁忧心忡忡地惦念着教育(及其他)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革命化,只是为了让已经夺取国家政权的苏维埃无产阶级能够保证未来的无产阶级专政和向社会主义过渡。
后面这点说明使我们可以了解到,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也许不只是阶级斗争(往往是表现出激烈形式的阶级斗争)的赌注,还是阶级斗争的场所。掌握政权的阶级(或阶级联盟)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不能像在(镇压性)国家机器中那样轻易地制定法律,这不仅是因为以往那些统治阶级能够在那里长时间地保持牢固的立场,而且也因为被剥削阶级的抵抗能够利用那里的矛盾,能够通过斗争攻克那里的战场,从而在那里找到表现自己的手段和机会。
我来概括一下自己的论述。
如果我提出的论点是言之有据的,那么它就可以把我带回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使之在某一方面更加准确。我主张,必须把国家政权(及其被……占有)与国家机器两者区分开来。但我还补充了一点,即国家机器包括两类:一类是代表(镇压性)国家机器的机构;另一类是代表那些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机构。
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一定会有人提出下列问题,甚至是采用对我的意见进行概括的方式: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究竟是在什么范围内起作用的?它们的重要性是以什么为基础的?换句话说,这些不运用镇压而运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的国家机器,它们的“功能”是跟什么相一致的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