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雷珀和亨特的详尽研究之后[4],我们对马克思的这个短语的意蕴已经很清楚了。正如这些学者指出的那样,而且正如马克思自己的著作表明的,专政在他那个时代和他的著作中并不一定意味着任何与民主不一致的东西。相反,它包括了一种形式的超合法性(extra-legality),即一种违反宪法的政治统治。违反现有宪法并不一定包括违反民主很容易通过这样一个极端的例证来表明,即现存宪法对宪政变革来说要求的是一致性。如果占人口95%的大多数人能自主地决定其事务,并建立一个只需要2/3多数人同意的新宪法,他们的行动就是违反宪法的,但很难说是不民主的。相反,后者可能适用于反对这种变革的5%的人。我并不是在暗示,这种宪法担保(constitutional guarantee)绝不应该在民主中受到尊重,尽管我们马上就会发现马克思并没有看到任何这种担保的需要。我的观点是,在很难变革宪法和想要变法的人数之间必须有某种一致。如果没有这种一致,就会有一种政治革命和新的立宪会议的需要。
人们可以把无产阶级专政当作一种立宪会议(其中,工人阶级大多数民主地但却是违宪地强加了一部新宪法)吗?马克思在1848年提到,“民主的人民群众的这种权利出席制宪议会,从而在精神上影响制宪议会的立场”[5]。而且人们可能把无产阶级专政当作实现同一目标的一种更直接的手段。然而这可能是误导的。我在前面引述过《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一段话,马克思在其中讨论并拒绝了那种认为个人想要通过一部宪法在政治上束缚他们自身的观点。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强调,在政治转变时期,所有代表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立即撤换。巴黎公社——无产阶级专政之主要的历史例证[6]——包括“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席该铲除,而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7]。他在其他地方并没有表现出对这种直接民主中所包括的问题的任何认识。[8]
因此,无产阶级专政是以多数人的统治、超合法性、打碎国家机器和代表的可撤换性为特征的。一个例外是,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少数派的命运保持了沉默。这一例外在关于“政治冷淡主义”的一篇文章中,其中,马克思对他的无政府主义对手的观点作了如下讽刺:(www.xing528.com)
如果工人阶级的政治斗争采取革命的形式,如果工人建立起自己的革命专政来代替资产阶级专政,那他们就犯了侮辱原则的莫大罪行,因为工人为了满足自己低微的起码的日常需要,为了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竟不放下武器,不废除国家,而赋予国家以一种革命的暂时的形式。[9]
这种讽刺中所体现的是马克思本人的观点的一个陈述,它显然是指“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应该注意的是,当马克思谈到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时,“专政”这个语词在这两种情况下可能意义不同。把资产阶级统治称为一种专政的理由可能是,它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而非它是违宪的。(或者,作为一种替代,这段话可能被当作德雷珀和亨特对“无产阶级专政”的解读的一个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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