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价值决定于生产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律,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得到最纯粹的表现的。在商品供过于求的场合,商品生产者在市场交换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他的商品的市场价格会低于市场价值,而在商品供不应求的场合,生产者在市场交换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商品的市场价格会高于市场价值。只有在供求一致时,商品的市场价格才与市场价值相一致,“这种规律只有在供求不再发生作用时,也就是互相一致时,才纯粹地实现”[86]。可见,尽管价值决定与供求无关,但是价值决定的规律的实现形式——如是得到纯粹的实现还是不纯粹的实现——则是与供求的状况密切相联系的。正是因此,如果人们不仅要抽象地表述价值决定的规律,而且要揭示这一规律作用得以实现的具体形式与机制,那么,就有必要结合供求状况来进行考察。
从某种意义上说,《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对价值决定的高度抽象考察,就是以对商品的供求一致为前提的。《资本论》第一卷,在阐述价值决定于生产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舍象了对商品供求变动的各种复杂的状况。这是由于:这里是根据科学抽象法的要求,抽象地考察单个商品的价值决定。但是,这里也并不是假定了一个不存在供求关系的价值决定方式,而是以商品的供求相等为分析的前提。因为,这里所考察的单个商品的价值是表现在与它相交换的另一个商品上,如20码麻布=1件上衣,而这一单个商品的简单价值表现等式,就包括着商品供求的相等。
在《资本论》第三卷进一步考察一个产业部门内部,通过许许多多生产者的竞争而实现的价值决定的规律时,马克思更是引入了商品的供求因素,联系供求变动的复杂状况来考察价值决定的实现形式与机制。
《资本论》第三卷中把商品供求归结为“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和要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是否“适应”[87]的问题,也就是用于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耗费量是否是被规定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必要劳动的界限内的问题。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满足需要的部门的必要劳动这一个范畴——他称为另一种意义的必要劳动——,并且把使用于各个部门的社会劳动量的符合满足需要的必要劳动量,作为商品价值实现的条件。满足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是由社会需要来调节的,投于各个分工不同的部门(假定每一部门生产一种特殊产品)必要的劳动量,“这是生产特殊物品,满足社会对特殊物品的一种特殊需要所必要的劳动”[88]。如人类要生存,总是需要有必要数量的食物和衣服,为此就必须保证有用于生产食物的必要劳动,和用于制造衣服的必要劳动,按照社会需要规定的使用价值量,去调节和决定用于生产中的社会劳动量,乃是人类社会生产的客观规律。在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下,这一规律表现为,为了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要,必须把社会总劳动划分为不同的比例,用于各种不同的使用价值的生产。可见,规定满足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机制是,社会的需要→某种产品的数量→生产该种产品的社会劳动量(产品量×单位产品的社会劳动耗费)。(www.xing528.com)
上述按照社会需要而将人类劳动分配于各个生产部门,即社会总劳动转化为部门社会必要劳动(量),在商品经济中意味着商品供求相一致,和商品得以按照它在生产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出售。这对于商品经济,特别是在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生产部门众多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那里,对个别商品来说,它的价值的实现是以它的具有使用价值,即有满足社会需要的能力为前提;而对某一部门总商品来说,它的价值的实现,是以部门总产品有使用价值,即产品总量是符合社会需要量为前提;而对包括许多不同产品的社会总产品来说,它的价值的实现是以这些各类产品总量的适应各种社会需求,即社会需求结构为前提,也就是要以各个部门中投入的劳动符合满足需要的部门必要劳动为前提。马克思根据资本主义经济中众多不同的生产部门和众多的商品相竞争的情况,分析了供求对于价值决定的规律的实现的影响,深入地论述了由不同部门的总产品构成社会总产品,就它的总价值来说,即它所包含的总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能否实现,取决于这个使用价值的数量和结构。对于部门总商品,按照价值交换规律的实现,取决于这个使用价值的数量。使用价值量的增加过量,由于供过于求,会引起价格低于市场价值;使用价值量的减少过量,由于供不应求,会引起价格高于价值。只有社会所有的部门的生产规模,从而社会产品总量均是恰恰适应社会需求结构时——马克思称之为社会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商品的价值才能得到实现。“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是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但是,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末,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89]“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90]
可见,马克思在考察部门内部(以及部门之间)竞争条件下,价值决定规律的作用的实现形式时,结合供求的作用,进一步阐明了价值决定的规律并不是采取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经常地采取借不实现而实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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