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在简单的商品经济中,价值决定就是在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的。在那里,实在的价值范畴业已表现为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当然,由于当时商品生产还处在不发达的阶段,以保守性为特征的手工工具的技术基础决定了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耗费的差别不是很大的,更不可能是悬殊的,由于小商品生产者的生产能力,从而竞争能力是较为均衡的,因此,他们提供到市场上的商品在市场商品总量中的比重也是差不多的。在这种情况下,个别价值平均化的过程,也是较为简单的,体现在这一平均化过程中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还不是充分展开的。因此我们可以设想,这里社会价值采取单一的表现,只存在一个区别于单个生产者的个别价值的统一的市场价格水准,即单一的市场价值。例如假设只有下述三种鞋的生产者,他们提供到市场的商品量是相同的都是33双(市场总需求99双的),售价稳定在每双10元。这时个别价值表现为生产者甲每双个别价值12小时,即12元,生产者乙每双个别价值10小时,即10元,生产者丙每双个别价值8小时,即8元。那么,竞争中将很容易地使个别价值平均化,即使每双鞋的社会价值规定为10元。如果对鞋子的需求增加一倍,由99双增加到198双,甲乙丙三类生产者各自又会相应提供33双。由于在手工技术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生产者仍将是保持着原先的个别劳动消耗水平,因而,这个198双鞋子出售的个别价值的均衡化的结果,仍将表现为一个10元的社会价值水平。归根到底,在简单商品经济中,尽管市场供求会有变化,社会价值却是带有稳定性,并保持着单一性。
但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以变革与发展为特征的机器大工业这一技术基础,不仅扩大了生产者之间的经济上的差距,使处在同一生产部门的各个资本主义企业为生产同样商品的个别劳动耗费差别很大,甚至是高低悬殊,而且由于生产能力的不平衡,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能力也是强弱不一,并且随时随地都在变化之中。此外,各类生产者生产的商品的数量与他们在市场销售量中占有的比重也是经常变化的。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竞争中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充分发展了,它表现在社会价值不再是长期稳定的,它将随着部门生产者结构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具体地说,统一的社会价值要表现为多样的社会价值形式。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分析了发达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存在着许多资本主义生产者的产业部门的内部的价值决定,他指出了这种条件下,“市场价值要按不同的方法来调节”[66],从而表现为市场价值的多样形式。马克思把一个产业部门内的生产者划分为拥有平均生产条件、最好生产条件、最坏生产条件三种类型,与此相适应也就有三种类型个别价值:平均的个别价值(个别价值=平均价值),低位的个别价值(低于平均价值),高位的个别价值(高于平均价值)。马克思指出了同一产业部门生产一定的商品总量有不同的结构:由具有平均条件的企业生产的商品占多数,由具有最好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的商品占多数,由具有最坏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的商品占多数。马克思分析与阐明了上述条件下,部门内的竞争和个别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的三种表现形式,这就是:(1)部门内很大数量的商品是在平均条件下生产出来,较小部分分别由最好条件与最坏条件的生产者提供出来的情况下,由平均条件的企业提供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决定与调节市场价值。(2)部门内很大数量的商品是由较坏条件下的企业生产出来,这种高位的个别价值决定与调节市场价值。(3)部门内很大数量的商品是由最好条件下的企业生产出来,这种低位的个别价值就决定市场价值。这样,马克思就论述了平均的个别价值、高位的个别价值、低位的个别价值,根据不同情况都可以充当市场价值的决定者和调节者,都可以充当同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的中心。“在上述关于市场价值的各个规定中,我们假定,所生产的商品的量是不变的,是已定的,只是这个总量的在不同条件下生产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比例发生了变化,因此,同样数量的商品的市场价值要按不同的方法来调节。”[67](www.xing528.com)
上述个别价值平均化为市场价值的三种形式,也就是决定与调节市场价值的三种方式,《资本论》第三卷对市场价值的三种具体形式的分析,使价值范畴进一步丰富了。如果说,《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提出与分析的是最抽象、最纯粹形态的价值范畴,在第一卷第十章,通过论述超额剩余价值,提出与分析了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范畴,那么,在《资本论》第三卷,又进一步提出与分析了市场价值及其三种具体形式。马克思就是循着由抽象向具体上升的路线,展开了对抽象程度不等的几个层次的价值范畴的分析,并在这一分析中逐步完成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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