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市场价值决定的方式表明,部门总产品中一部分产品的个别价值等于市场价值,而大多数产品的个别价值等于或接近市场价值,总有一部分商品的个别价值会高于或低于市场价值,从而或体现有一个社会强加给它们的额外价值,或是体现一个不足价值。在这种市场价值决定的方式下,商品的价值似乎脱离了商品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因而似乎是违反了价值规律。我们知道,国内外学术界,对市场价值解释不一样,甚至有从供求关系来论述价值决定的主张,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更是在市场价值概念上大做文章,扬言《资本论》第三卷与第一卷之间有矛盾,说完全无须有什么价值概念,更谈不上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决定价值。
马克思显然预见到市场价值的概念会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产生关于价值规律的许多糊涂观念和资产阶级经济学对劳动价值论的攻击,因而,他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中十分严密地论证了市场价值的决定正是立足于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基础之上。马克思分别就三种情况来加以论述:
作为这三种情况的共同前提,一是假定这两个部门的供给即产量不变,二是假定供求是平衡的。
第一种情况:部门内很大数量的商品是在平均条件下生产出来的,而较小部分的商品是分别由高于或低于平均条件的生产者提供的,而这两类的生产者在数量上是差不多的,它们的个别价值的超过与低于中等价值的数量能互相平衡,这时市场价值由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价值即中等价值来决定,而这一部门“商品总量的价值,也就同所有单个商品合在一起……的价值的实际总和相等”[7]。
我们可以采取如下表式:
假定部门内很大数量的商品是在平均生产条件即中等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而优等生产条件和劣等生产条件下提供的商品各占10%。市场价值总和=个别价值总和;市场价值=部门的平均价值(个别价值总和的加权平均)。
表一
从上表可以看出,对于这种部门结构来说,尽管优等条件生产的商品将体现一个超额价值,但由于它在数量上与劣等条件生产的商品的不足价值相均衡,因而就部门总产品来说,它的市场价值的总和等于商品个别价值的总和,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价值的规律的作用是表现得很清楚的,正如马克思说:“适用于单个商品的价值的条件,在这里会作为决定这种商品总额的价值的条件再现出来。”[8]
第二种情况:部门内很大数量的商品是由较坏条件下的生产单位提供的,在这种情况下,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量大于较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量,二者不能互相平衡,这时市场价值就由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大量商品来调节。
必须指出,对于马克思指出的“市场价值由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大量商品来调节”,学术界许多同志均理解为市场价值即是等同于劣等条件的个别价值。我认为,这是第一个误解。也正是基于上述理解,许多同志认为在这第二种市场决定的方式下,商品总量的社会价值会高于它们的个别价值的总和。我认为,这是第二个误解。基于上述两个误解,一些同志认为这一类商品总社会价值大于它内在的价值,从而里面包含有一个“虚假社会价值”,我认为这是第三个误解。认为市场价值决定要引起某一部门商品总价值中产生“虚假社会价值”的观点同市场价值决定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具体形式的观点是相对立的。
我们认为,按照《资本论》第三卷关于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由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大量商品来调节的论点,包含着两种含义:(1)在一般条件下,市场价值高于平均条件的中等价值但低于劣等条件的高位价值。(2)在特殊条件下,市场价值接近和等于高位价值。《资本论》中,马克思论述了上述第二种情况下(部门内很大量商品由较坏条件的生产者提供)的市场价值,并不是等于而只是接近这个低位生产条件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因为,市场价值既然是部门各类条件不同的生产者提供的商品的个别价值的加权平均,那么,在劣等条件生产的商品占大多数,但中等条件和优等条件的商品又有一定比重的情况下,按加权平均得出的商品市场价值,显然地,它不可能在数值上等于高位个别价值,即高位市场价值,而只能高出中等价值而接近高位价值,这乃是一个数学上的常识。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这样得到的市场价值,不仅会高于有利的一端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而且会高于属于中等部分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它仍然会低于不利的一端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至于它和后一种个别价值接近到什么程度,或最后是否和它相一致,这完全要看不利的一端生产的商品量在该商品部门中具有多大规模。”[9]
因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即我们简称之为高位型的市场价值起调节作用的情况下,严格地说,乃是以高位价值为其极限,但是一般地说,它不会等于这一极限。因为,部门生产结构中还存在着一部分中等条件以及某些优等条件的生产者,这部分商品是趋向于按较低价格参加市场竞争,从而使市场价值决定保持在低于劣等条件的个别价值的水平。只有在劣等条件生产的商品已经几乎是部门产品的绝大多数的条件下,市场价值才可能与高位价值相一致。请见以下两个表式:(www.xing528.com)
第二种情况的表式(表二):部门内很大数量的商品是在劣等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而优等生产条件和中等生产条件下提供的各占10%。
整个部门的市场价值总和=该部门的个别价值总和;部门的平均价值(个别价值总和的加权平均)高出中位价值而接近高位价值。
第三种情况的表式(表三),部门内很大数量的商品是在优等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而中等生产条件和劣等生产条件下提供的各占10%。
表二
表三
整个部门的市场价值总和=该部门的个别价值总和;部门的平均价值(个别价值总和的加权平均)低于中位价值而接近于低位价值。
从表二可以看出:(1)市场价值是该部门商品个别价值的加权平均,即平均价值(它是第一种情况下的中等价值);(2)在劣等条件生产的商品占该部门总产品绝大多数条件下,市场价值才接近于高位价值;(3)部门内的中等条件以及优等条件生产的商品,均体现有一个社会强加和赋予的超额价值,而劣等条件的商品还将体现有一部分不足价值(或未实现价值);(4)部门总产品的市场价值总和等于不同生产条件下的个别价值总和,而不是如有的同志所说的商品总量的社会价值会高于它们的个别价值总和。
基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见,在按照劣等生产条件的低位价值来调节市场价值的场合,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价值的规律,对那些中等条件与优等条件生产的商品,似乎是不再有决定作用,但是对于部门总商品量来说,它仍然起着决定作用。这种情况下,商品总量的社会价值与它们生产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从而物化的个别价值总量仍然是一致的。因而,市场价值中不存在“社会虚假价值”的因素。这里,也仍然是“适用于单个商品的价值的条件,在这里会作为决定这种商品总额的价值的条件再现出来”[10]。
在优等条件生产的商品价值调节市场价值的场合,社会价值的总和也是等于商品个别价值的总和,这就不需再列表式了。
总之,市场价值决定乃是价值决定的具体形式,在这里,社会价值分别由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中位价值,由劣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高位价值,由优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低位价值来调节。但是,这里仍然是通行着由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规律,因为商品总量的价值仍然是由生产中耗费的劳动总量(个别劳动时间的总和)来调节。正如马克思指出:“如果我们把商品总量,首先是把一个生产部门的商品总量,当作一个商品,并且把许多同种商品的价格总额,当作一个总价格,那末问题就很容易说明了。这样一来,关于单个商品所说的话就完全适用于市场上现有的一定生产部门的商品总量。商品的个别价值应同它的社会价值相一致这一点,现在在下面这一点上得到了实现或进一步的规定:这个商品总量包含着为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并且这个总量的价值=它的市场价值。”[11]
总之,马克思在论述市场价值决定时,绝不是像某些西方经济学者所说的是“修改”了价值规律,恰恰相反,他的有关市场价值的论述,正是严格地遵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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