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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劳动范畴中社会规定性与物质生产性的统一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固然是取决于由特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劳动的社会规定性。在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讨论中,有的同志认为,既然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由劳动的社会经济性质来区分,因而劳动的生产性是与劳动的物质生产性完全不相干的。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二重性的见地出发,论述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二重性,即劳动的生产剩余价值的性能与劳动的物质生产的性能的统一。

生产劳动范畴中社会规定性与物质生产性的统一

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固然是取决于由特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但是,劳动的社会规定的生产性,从根本上说,并不是可以脱离劳动的物质生产性的,恰恰相反,劳动具有生产性,正是以劳动的物质生产性为前提和基础的。因而,可以说,任何生产劳动一方面是具有创造物质产品这一生产劳动一般的性质,另一方面又具有生产劳动的特殊的社会规定性,是以上两方面的统一。

在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讨论中,有的同志认为,既然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由劳动的社会经济性质来区分,因而劳动的生产性是与劳动的物质生产性完全不相干的。这种论点实际上是脱离了物质生产这一一般劳动的本质特征来谈论劳动的社会生产性,或者是用劳动的由社会生产关系所赋予的特性来取消劳动的物质生产的一般内容,这种论点是值得商榷的。

必须指出,马克思在强调劳动的社会经济性质是生产劳动的本质特征时,他并没有抛开劳动的物质生产的性质,而是指出了生产劳动体现了劳动的物质生产性与劳动的社会规定性的双重内容。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生产剩余价值的实质时并没有抛弃劳动的物质生产的性质,恰恰相反,他阐明了这一生产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增殖与物质生产的统一。

把剩余价值生产与物质生产统一起来考察,是马克思剖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基本方法。这一研究经济事物的二重性的方法,是马克思创立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辩证方法的体现。马克思根据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规律,把社会经济活动与过程作为具有物质规定性与社会规定性的二重物。马克思一方面将经济活动与过程的上述二重规定性严格加以区别,并阐明了政治经济学要以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但是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强调政治经济学在分析社会经济过程时,在揭示其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时,还要阐明这一社会经济过程的物质内容,也就是要采用通过研究物的运动来找出体现附翼和隐藏在物的运动后面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方法。马克思用分析经济事物与过程的二重性的方法来剖析资本主义生产的二重性,指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直接统一,正象生产过程的直接结果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直接统一一样。”[35]马克思也论述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二重性:一方面它具有生产剩余价值的这一本质规定性;另一方面,它还具有作为一切生产劳动的共同内容的劳动的物质生产性。马克思1863年写的《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就指出:“从一般劳动过程的单纯观点出发,实现在产品中的劳动,更切近些说,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对我们就表现为生产劳动。但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观点出发则要加上更切近的规定:生产劳动是直接增殖资本的劳动或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36](重点是引者所加)。

这里是把生产物质产品的性质,即生产劳动一般作为生产劳动的第一重规定或前提,把生产剩余价值作为生产劳动的另一重的、本质的规定。而且马克思紧接着又说:“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并不能消除劳动过程的一般规定。劳动过程生产产品与商品。只要劳动物化在商品即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中,这种劳动就始终是生产的。”[37]

资本论》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时,它采用了生产劳动一般的抽象范畴向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范畴上升的方法。《资本论》首先舍象了生产劳动的资本主义形式,而剖析出生产劳动一般,即创造物质产品的物质生产劳动。“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过程消失在产品中。……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38]马克思将上述劳动的物质生产性,称为“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39]。马克思指出,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定义来说,从简单劳动过程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是“绝对不够的”,而要加上另一重的体现资本生产性的定义。他说:“生产工人的概念决不只包含活动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工人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把工人变成资本增殖的直接手段。”[40](重点是引者所加)可见,剩余价值生产是物质生产在资本主义关系下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经济内容。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的劳动制造的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它以劳动物化于物质产品中为前提。如果劳动者不创造一个物质产品,他们的劳动就无所依附,就不能对象化,从而就不会有价值形成和剩余价值的产生,这本来已经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ABC。马克思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中明确地指出:“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能力的使用者是生产的劳动者,就是说,只有在直接生产过程中为了资本的价值增殖而消费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41]马克思在这里,是将生产劳动明确地规定为物质生产劳动,即物质生产领域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马克思在另一处谈道,在资本主义关系高度发达,“整个商品世界,物质生产即物质财富生产的一切领域,都(在形式上或者实际上)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生产工人即生产资本的工人的特点,是他们的劳动物化在商品中,物化在物质财富中。这样一来,生产劳动,除了它那个与劳动内容完全无关、不以劳动内容为转移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之外,又得到了与这个特征不同的第二个定义,补充的定义”[42]。马克思密切结合劳动的物质生产性质来论述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本质特征——生产剩余价值的性质,从而是把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作为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与物质生产劳动的统一,由此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内涵作出了最全面、最科学的表述。(www.xing528.com)

我们认为,不能对马克思有时提到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毫无关系”的论述作片面的理解,得出非生产劳动似乎是完全可以与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脱钩的。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二重性的见地出发,论述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二重性,即劳动的生产剩余价值的性能与劳动的物质生产的性能的统一。上述二重规定性乃是狭义的与原本意义的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定义的必要内涵。

生产剩余价值的性能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下的生产劳动的本质特征,生产物质产品的性能则是这一劳动的生产性所由以依附的和生根的物质基础。当然,生产物质产品这一特征——也是作为一般生产劳动的特征——不足以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本质,但却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不可缺少的—般前提。正如马克思说:“只有表现为商品,也就是表现为使用价值的劳动,才是同资本交换的劳动。这是不言而喻的前提。”[43](重点是引者所加)马克思创立的政治经济学早已阐明,正是凝结、物化在物质产品中的劳动形成价值,而凝结、物化在物质产品中的剩余劳动形成剩余价值,如果劳动者不生产一个物质产品,他的劳动就不能对象化,就不能成为创造价值的要素。离开了物质生产,剩余价值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认为剩余价值生产可以脱离物质生产,那岂不是说剩余劳动可以不采取物化的形态而直接表现为剩余价值?进一步说,那岂不是说一切劳动,即使是不创造产品,不采取物化形态也可以直接形成价值?这岂不是就从根本上离开了劳动价值理论与剩余价值理论而陷入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效用价值理论?

有必要在此提到的是,在当前资本主义经济中提供非物质产品的服务业以及商业金融业迅速发展的条件下,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中关于提供非物质产品有用效果的服务创造价值、创造国民收入的理论又盛行起来。他们师承萨伊关于“所谓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的“效用价值理论”,宣称一切提供劳服务的非物质生产劳动均是生产劳动。此外,口头上也讲劳动价值论的新李嘉图学派,更把服务提供与物质生产混同起来,认为非物质生产的商业雇员甚至政府的雇员(公职人员、士兵、警察)提供的“劳动”也同样创造价值与剩余价值[44]。这种把一切劳动都视为具有生产性的理论,均是立足于商品价值的形成、资本的增殖是与物质生产过程无关的论点之上。正是因此,进一步领会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生产劳动观是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与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两重规定性的统一,而不只是归结为某一个单方面的规定性的理论,就有重要的意义。马克思把体现生产劳动的本质特征的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与劳动的物质生产性联系起来,不仅体现了马克思在生产劳动理论中坚持运用辩证法,而且体现了在生产劳动理论中坚持劳动价值与剩余价值理论。

归根到底,在阐述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定义时,把劳动生产剩余价值的性质与生产物质产品的性质联系起来,这是马克思采取的方法。一方面,首先从生产剩余价值上去把握生产劳动的社会经济实质,另一方面,又从物质生产上去把握剩余价值生产所由以实现与依附的物质前提。对生产劳动范畴的含义的这种阐明,为我们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本质联系,即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的创造剩余价值的性质与能力,决定了与这种劳动相交换的货币的增殖性,决定这种货币成为资本,并由此使这一劳动具有生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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