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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叛乱和大宪章:历史上的重要事件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约翰王的计划得不到英格兰北部贵族的支持,在1214年7月27日的布韦恩战役中,联盟被法王菲利普打败,这一失败不仅使约翰王收复失地的希望化为泡影,而且使1215年的贵族反叛和《大宪章》的签订不可避免。6月19日,国王和25名男爵代表在兰顿、威廉·马歇尔等人起草的《大宪章》上签字。约翰王和《大宪章》《大宪章》共63款,数千言,它是当时仓促草拟的文件,不是议会政治的产物,因为当时没有正式的议会。

男爵叛乱和大宪章:历史上的重要事件

由于安茹家族的内乱和法国国王菲利普的插足,1199年继位的约翰在短短的几年中就使安茹帝国失去了在法兰西的大部分领土,这就是“失地王”称号的来源。史学家对约翰评论不一,有的人说他身上集中了安茹家族的一切毛病:虚伪、自私、残暴和偏执;有的人说他并不缺乏智慧和进取心,只是他有一种疏远重要人物(包括教皇)及其面对阴谋犹豫不决的致命弱点。但是,他做的事成少败多,这一点是有所公论的。再有,在约翰统治期间,由于他与贵族交往时不顾封建关系的规范,视贵族的领地财产为己有,最后导致了《大宪章》的产生。

在失地王上台的最初几年中,他依靠著名的国务活动家和坎特伯雷大主教、国王首席法官休伯特·华尔特的鼎力相助而维持了英格兰的秩序与和平。但是,大陆的损失使他在臣民中威信大降,许多男爵因他在大陆的“失职”而失去了在法国的大片地产。1205年,华尔特去世,引发了坎特伯雷大主教的继任人选问题,使英格兰又陷入7年的内乱。约翰要求坎特伯雷的教士们选举诺威奇的主教,这些教士坚持推选坎特伯雷修道院的副院长,并把这一争执提交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教皇把两个候选人都搁置一旁,自己力荐曾在巴黎受过教育英国人、红衣主教史蒂芬·兰顿。约翰王对教皇的命令加以拒绝并阻止兰顿进入英格兰。英诺森三世于1208年发布剥夺英格兰教会的权利的禁令,并责令英国教会停止一切宗教活动;1209年,教皇又进一步宣布开除约翰王的教籍。作为王权对教权的反击,约翰王下令没收那些对国王不忠心的教堂的财产,在五年之中伦敦伊利、伍斯特、赫勒福特等教堂的主教纷纷逃离英国,林肯切斯特、埃克塞特等教堂的主教席位也空缺无人。这样的做法虽然有利于约翰掠夺教会财产,以缓解王室的财政危机;但是,在当时的欧洲,教皇的影响很大,被革出教门的国王特别容易导致内乱和外扰。1213年,约翰迫于法国国王入侵英格兰的威胁不得不向教皇屈服,接受了史蒂芬·兰顿为坎特伯雷大主教,恢复了被逐教士的职位,赔偿了教会的损失,并承认自己为罗马教皇的臣属。

自1204年失去诺曼底等地后,约翰王就随时准备抵抗来自海峡对岸的入侵。为此,他建立了一支拥有51艘军舰的王家舰队,组织了地方武装力量。后因法王菲利普把注意力转向法兰西南部,英格兰遭遇入侵的危险才不复存在。但是,约翰王扩军备战的策略并未中止,因为他一心想收复在法兰西的失地。1206年,约翰王远征法国西南部的加斯科尼。1209年,约翰王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结盟,1213年林堡大公、布拉邦特大公、佛兰德尔伯爵、荷兰伯爵和布洛涅伯爵加入这一联盟。为政治和军事上网罗盟友共同对付法兰西,英王向这些入盟者敞开了王家财库的大门。但是,约翰王的计划得不到英格兰北部贵族的支持,在1214年7月27日的布韦恩战役中,联盟被法王菲利普打败,这一失败不仅使约翰王收复失地的希望化为泡影,而且使1215年的贵族反叛和《大宪章》的签订不可避免。

1215年贵族反叛起因于约翰为收复失地和扩军备战所进行的无休止的财政榨取。他一方面大规模掠夺教会的财产,另一方面,他随意寻找借口征收“兵役免除税”,从过去的1个骑士1马克,增加到1204年的2.5马克和1213年的3马克。为了搜刮金钱,约翰对市民同样不择手段,他规定对出入英格兰任一港口的商品都征收1/15的关税,并使英国人的动产税增加了一倍。同时,在封臣后裔继承领地时他过分榨取继承税,又高价出售封臣后代的财产监护权。那种个人无视法律的行为终究导致了贵族的反叛。

除了这些表面现象外,1215年的贵族反叛还有着更深层次的因素。如上文所述,封建主义是一种君主和贵族作为封君和封臣而建立在相互依存关系上的双向契约关系,其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不见于成文法律,只存在于习俗之中,但为双方熟知,具有法律效力。其中一方要求习俗之外的权利,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被视为违法行为。这时,双方就有权解除契约关系,甚至诉诸武力。这是英格兰封建制度运作机制中的基本因素,所以,在英国历史上,贵族以各种方式与君主抗衡的事例绝非一二,只是1215年贵族反叛因其具有武装反抗的性质,并联合市民阶层促成了《大宪章》的形成而具有典型性。

1213年8月25日,在圣保罗大教堂的男爵会议上,贵族反叛联盟的主要领导人史蒂芬·兰顿大主教,宣读了先王亨利一世在1100年加冕礼上的《特权令》,其中有“上帝的教堂在其大主教、主教或修道院院长故去而在下一任到来之前,我将既不卖掉也不转移其地租,也将不取教堂的领地或教堂的人”。“对市镇和乡村征收的普通货币税……我现在命令从此之后禁止征收……”等保证。这样,他们从先例里理直气壮地找到了反叛约翰王的理论根据。一年以后,北部的骑士率先拒纳兵役免除税。在1215年主显节(1月6日)伦敦会议上,男爵们再次要求恢复“古代习惯的自由”。1215年初春,男爵们武装起来,聚集在斯坦福。他们主要是从北方各郡来的,以后才扩展到行会巨头和南方的贵族。起义的领导人是阿恩威克、德·威尔、斯丹诺夫及罗伯特·菲茨·华尔特。1215年4—5月,事态迅速扩大,从斯坦福推进到北安普顿,大贵族在伯拉克利公开拒绝向国王行效忠礼,战争就这样开始了。5月17日,反叛的贵族秘密进入伦敦城,并取得了法王菲利普的支持。约翰只好雇佣佛兰德和波瓦图的军队守卫王宫。外国军队的到来,更增加了英国社会各阶层的不满。从5月中旬到6月中旬,反叛者迅速从大贵族扩大到中小贵族、教会人士和城镇居民。6月15日,双方在起义军驻营地斯泰恩斯到国王驻地温莎城堡的半道上,即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举行谈判。6月19日,国王和25名男爵代表在兰顿、威廉·马歇尔等人起草的《大宪章》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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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共63款,数千言,它是当时仓促草拟的文件,不是议会政治的产物,因为当时没有正式的议会。然而,尽管它是一个集封建权利和义务之大全的彻头彻尾的封建文件,尽管它在约翰时代的作用不如以后的作用大,但是,它作为一个成文法典在亨利三世(1216—1272)在位的半个世纪中被奉为法律基础,这样便使它成为此后英国宪法政治发展的一个起点。由于作为其精髓的两条原则:臣民对具有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在臣民与君王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具有对暴君的反抗权,它便具有相当深远的意义。所以,尽管它作为一份表现封建贵族意志和自由的正式宣言书,在以后几个世纪的大多数时间中曾被湮没未闻,但是,到17世纪的英国革命时,《大宪章》又被人们发掘出来,作为议会权利的一个法律方面的传统依据而为反抗暴政者所利用。这个在封建制度顶峰时期的斗争产物,在英国人手里又变成了摧毁封建制度的武器,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所包含的自由主义精神。

从具体内容来说,《大宪章》对国王在封建规范下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也就是对封臣的权利作了全面的承认。比如说,它对贵族每年应向国王交多少贡赋,继承遗产时应纳多少遗产税,子女未成年时领地遗产应如何处置,领主死后寡妇的嫁妆如何处理等做了具体的规定,并且不允许国王随意破坏。在当时,它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法和习惯法文献,它体现了国王的让步,调整了封君与封臣的关系,使国王的征税和兵役要求建立在更合理的基础上,实质上是有助于封建主的统治的。如第1条要求保证教会选举的自由;第2—8条、37条和43条具体地规定了封建的继承、监护和婚姻规则;第13条保证自治市镇的自由;第9—11条规定对那些负有巨额或长期债务的中上等阶层的债务人,不得过分地扣押其财产和增加利息;第20条规定自由人、商人、包括维兰在内的自由农人的犯罪者,应同样课以罚金;第61条规定,执行委员会在国王破坏宪章的时候,可以发动战争反对国王。另外,还作出了有关统一全国度量衡,地方官不得越权,非战争状态下商人自由进出,限制王室森林范围和森林法官权力等规定。可见,《大宪章》是大贵族为保护其财产和生命而制定的,从其具体内容看,《大宪章》“陈述了旧法律,并未制定新法律”。

但如果跳出具体内容的圈子,就其精神实质而言,将呈现另一种面貌。《大宪章》中最为精髓的条款是:一、除封建义务所规定的贡款赋税外,“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论并取得全国的同意,国王”;“为了对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税的额度进行讨应发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长老、伯爵和大男爵等开会,讨论研究征款事宜”。二、“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令我等群起攻之、肆行讨伐”。国王若对以上规定或基本原则蓄意违反,则贵族可随时造反,国内任何人亦可随贵族造反。

这样,《大宪章》在原则上和实质上已包含了后来发展起来的议会所具有的征税权,对王国政务的国民参与权、监督权等因素,以及“国民自由”的观念。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国民”的包容度在不断地扩大,但上述隐含的几种权利则被逐渐制度化了。第一,《大宪章》中非经“大委员会”的同意不得征税的条款,成了后世人“无代表权不纳税”这一原则的基础。第二,征税要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就隐含了“国民”有被咨询的权利。《大宪章》还进一步粗略地规定了未来议会的召集办法:召集令应以国王对教俗贵族的私人信函,以及对郡长等地方官使用的文告这两种方式,于40天前发出,并需在函告中阐明召集会议的理由。尽管当时的“国民”是以教俗贵族为代表的,尽管当时议会并未产生,但《大宪章》为未来的议会和议会制度奠定了基础。第三,即便从当时的角度上看,《大宪章》使贵族之外的一些社会等级也分享到了利益。如前述它含有保护教会权利、城市自由人和商人利益的条款;它认可和确立亨利二世时代的司法改革:国王不能出卖、否定贵族的司法权或对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司法制度普通法法庭设置在固定之地,有关财产占有的律令要反复重审等。这些都为半个世纪后平民代表进入议会奠定了基础,也为近代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法权观念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大宪章》的影响在于未来。它的生命在于:后世人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把它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加以应用,从而在传统的外壳下对它进行了发展和延伸。所以,在它的大部分具体规则随时间的流逝而失去光泽后,《大宪章》一直作为国王应该遵守法律的象征而矗立着,成为英国有限君主制传统的永久的历史见证。这种深远影响是制定《大宪章》的男爵们始料不及的,而且,在当时即便作为一种和平的停战宣言,也没有发生多大的作用。《大宪章》签订后,约翰王与那些力图使已分离的英格兰和诺曼底再次统一起来,并将之置于法国国王统治之下的大贵族又发生了战争。1215年9月,教皇宣布《大宪章》是非法的,约翰王开始在坎特伯雷组织防卫和征集外国雇佣兵,男爵们也重新拿起武器,并向法王之子路易请求援助,内战重新爆发。直到1216年10月18日约翰王病死,其9岁的儿子继位为亨利三世(1216—1272),战争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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