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部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的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自律性规范和相关国际惯例中有关金融监管的内容共同组成了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三部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基本确立。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知识拓展:我国金融监管发展史(www.xing528.com)
清末的金融监管从1908年清政府度支部奏准颁发了《银行通行则例》开始。《银行通行则例》是中国第一部由国家颁发的专门管理金融机构的法令,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政府对金融业实行法律监管的开始。北洋政府时期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货币市场的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三方面。1920年,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钱业公会成立。1924年,北洋政府财政部颁布了《银行通行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金融监管主要从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设立了金融监管局开始,1929—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1933年,国民政府实行废“两”改“元”,彻底废止存在数千年的银两制度,确立银本位制度。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实行白银国有,禁止银币流通;取消商业银行的发行权,将纸币发行权集中于国家银行。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在1939年12月改组了四联总处,改组后的四联总处成为战时最高财政金融决策机构,与财政部共同承担监管金融的职能。抗战结束后,金融工作的重点是恢复金融,1947年颁布了新《银行法》。1948年四联总处被撤销,其监管金融的权力划归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以前,全国基本上只有一家金融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正式成为中国的货币金融管理部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金融监管,形成了集中监管体制。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这是我国第一次从立法角度明确了金融监管的主体。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权全部移交证监会。1998年11月,保监会成立,并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保险监管权。至此,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格局正式形成。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挂牌运作,它标志中国金融业形成了“三驾马车”式垂直的分业监管体制。2018年,银监会、保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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