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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借款负债、其他负债、放款业务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的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借款负债和其他负债是商业银行资金的重要调剂和补充,体现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力。放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

商业银行业务:借款负债、其他负债、放款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的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

(2)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3)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4)从事同业拆借。

(5)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6)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7)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一)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对外负债方式筹措日常工作所需资金的活动,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基础,主要由自有资本、存款和借款构成,其中存款和借款属于吸收的外来资金,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其中,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

1.自有资金

在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中,自有资金是基础,标志着商业银行的资金实力;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是指其拥有所有权的资本金。自有资金主要包括股本金、储备资金以及未分配利润。其中,股本金是银行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储备资本即公积金,主要是税后利润提成而形成的,用于弥补经营亏损的准备金;利润是指经营利润尚未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提取公积金或者分利处置的部分。

在商业银行的全部信贷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所占比重小,一般为全部负债业务总额的10%左右,但是自有资金在银行经营活动中发挥着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它是商业银行开业并从事银行业务的前提;其次,它是银行资产风险损失的物质基础,为银行债权人提供保障;再次,它成了提高银行竞争力的物质保证。

2.存款负债

存款是银行负债业务中最重要的业务,是商业银行经费的主要来源。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占到负债总额的70%以上。存款负债是其主要业务,标志着商业银行的经营实力。

商业银行的存款种类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来划分:按性质可划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和通知存款等;按存款期限长短可划分为短期存款、中期存款、长期存款。通常按第一种分类来讲解,具体内容如下。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相对于定期存款而言的,不限存期,可在银行柜台或银行自助设备凭银行卡或者存折及密码,可随时提取或支付的存款。活期存款构成了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重要条件,但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只向客户免费或低费提供服务,一般不支付或较少支付利息

(2)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相对于活期存款而言的,是一种由存户预先约定期限的存款。定期存款占银行存款比重较高。因为定期存款固定而且比较长,从而为商业银行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商业银行长期放款与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3)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是个人为积蓄货币和取得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账户,储蓄存款又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储蓄存款的活期存款,或者称为活期储蓄存款,存取无一定期限,只凭存折便可提现。存折一般不能转让流通,存户不能透支款项。

(4)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

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是定期存款的一种主要形式,但与前述定期存款又有所区别。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的明显特点是:存单面额固定,不记姓名,利率有固定的也有浮动的,存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不等。存单能够流通转让,以能够满足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双重要求。

(5)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账户。

它实际上是一种不使用支票的支票账户。它以支付命令书取代了支票。通过此账户,商业银行既可以提供支付上的便利,又可以支付利息,从而吸引储户,扩大存款。开立这种存款账户,存户可以随时开出支付命令书,或直接提现,或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其存款余额可取得利息收入。由此满足了支付上的便利要求,同时也满足了收益上的要求。

(6)自动转账服务存款账户。

这一账户与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账户类似,是在电话转账服务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发展到自动转账服务时,存户可以同时在银行开立两个账户:储蓄账户和活期存款账户。银行收到存户所开出的支票需要付款时,可随即将支付款项从储蓄账户上转到活期存款账户上,自动转账,即时支付支票上的款项。

3.借款负债

借款负债是商业银行通过票据的再抵押、再贴现等方式向中央银行融入资金和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向其他银行借入资金进行短期活动。

(1)向中央银行借款,是商业银行为了解决临时性的资金需要进行的一种融资业务。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方式有再贴现、再抵押和再贷款3种。

(2)同业借款,是商业银行向往来银行或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向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的活动。同业借款的用途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为了填补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不足,这一类借款大多属于日拆借行为;二是为了满足银行季节性资金的需求,一般需要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来进行。同业借款在方式上比向中央银行借款灵活,手续也比较简便。

4.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是指商业银行利用除存款负债和借款负债以外的其他方式形成的资金来源。其他负债主要包括:代理行的同业存款负债、金融债券负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负债、买卖有价证券、占用客户资金、境外负债等。

借款负债和其他负债是商业银行资金的重要调剂和补充,体现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力。

(二)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放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1.信用放款

信用放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放款,是一种资本放款。

(1)普通借款限额。

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项贷款,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内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

(2)透支放款。

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账户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

(3)备用贷款承诺。

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

(4)消费者放款。

消费者放款是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放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

(5)票据贴现放款。

票据贴现放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2.抵押放款

抵押放款有以下四种类型。

(1)存货贷款。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

(2)客账贷款。银行发放的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账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

(3)证券贷款。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为抵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

(4)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通常是指以房地产或企业设备抵押品的贷款。

3.保证书担保放款

保证书担保放款,是指由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放款。保证书是保证为借款人做贷款担保,与银行的契约性文件,其中规定了银行和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格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

(三)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是指银行购买有价证券的活动。投资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是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按照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国内证券投资和国际证券投资。国内证券投资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国家政府证券投资、地方政府证券投资和公司证券投资。

国家政府发行的证券,按照销售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叫作公开销售的证券,一种叫作不公开销售的证券。

商业银行购买的政府证券,包括国库券、中长期债券两种。

1.国库券

国库券是政府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下。

2.中长期债券

中长期债券是国家为了基建投资的资金需要而发行的一种债券,其利率一般较高,期限也较长,是商业银行较好的投资对象。

知识拓展:贷款证券化(www.xing528.com)

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为证券发行的总理资过程。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Assets Pool),出售给专业性的融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再由融资公司以这些资产库为担保,发行资产抵押证券。这种资产抵押证券同样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发行或私募的方式推销给投资者。出售证券所收回的资金则可作为商业银行新的资金来源再用于发放其他贷款。

(四)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可分为九类: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其他类中间业务。

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1)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

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

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3)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

2.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业务的分类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2)依据结算的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业务和外币卡业务。

(3)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4)按载体材料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

(5)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6)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7)其他分类方式,包括商业银行与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认同卡。

3.代理类中间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1)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2)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

(4)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5)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6)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7)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4.担保类中间业务

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2)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收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3)各类保函业务,包括投标保函、承包保函、还款担保履约保函、借款保函等。

(4)其他担保业务。

5.承诺类中间业务

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1)可撤销承诺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银行承诺期内,如果客户没有履行条款,银行则可撤销该项承诺。可撤销承诺包括透支额度等。

(2)不可撤销承诺是银行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

6.交易类中间业务

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

(1)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2)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标为标的的期货合约。

(3)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4)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按交易标的分,期权可分为股票指数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期货期权、债券期权等。

7.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业务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托管业务。

8.咨询顾问类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需要的服务活动。

(1)企业信息咨询业务,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2)资产管理顾问业务,指为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

(3)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企业并购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而且作为企业的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破产和困境公司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

(4)现金管理业务,指商业银行协助企业,科学合理地管理现金账户头寸及活期存款余额,以达到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9.其他类中间业务

其他类中间业务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

(五)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

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表外业务按业务内容可分为承诺业务、担保业务、委托代理业务、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及咨询服务业务。

(1)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时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如承诺贷款。

(2)担保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信用证、承兑等。

(3)委托代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收取一定手续费等为目的,接受客户委托,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代理、分销、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的业务,包括委托贷款、代理债券、代理资金清算、代收代付、代客理财、基金托管等。

(4)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是指建立在基础金融工具或基础金融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价格变动的派生产品,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某一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远期、互换金融等。

(5)咨询服务业务是指以银行拥有的专营许可权或行业优势,为客户提供的纯咨询服务性质的业务,包括理财顾问、委托代保管等。

表外业务按业务性质可分为委托代理业务、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或有负债业务和咨询服务业务。其中,或有负债业务包括承诺、担保、保函、信用证、承兑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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