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不足

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不足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政府事权和支出范围划分不明确目前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还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一些具体事务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并不十分清晰,特别是在经济性事务的划分上较为模糊。有些是地方政府主动承担的,比如,地方政府过多地承担了应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政府职能。

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不足

(一)政府事权和支出范围划分不明确

目前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还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一些具体事务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并不十分清晰,特别是在经济性事务的划分上较为模糊。其中主要问题是某些权限下放过低,对地方财政支出约束不大,同时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有些是地方政府主动承担的,比如,地方政府过多地承担了应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政府职能。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竞相到中央要资金、要政策、要项目,但由于缺乏全国经济协调发展的统筹考虑,往往造成了经济结果趋同,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另外一些是由于中央财力相对不足,下放给地方的。比如义务教育的管理方面,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责办学,使得基础教育投资严重不足,同时还造成了上学乱收费、地区间教育资源差距过大等问题。

(二)政府间税收划分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按税种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但是税权仍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并没有多少税收权限。在通常情况下,税收的立法,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颁布,或由其授权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行政法规、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形式加以规定。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只有制定某些地方税的实施细则的权力。尽管地方政府还拥有一定的地方税税收减免权,但都受到了严格的控制。从总体上看,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权划分模式,与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是不相适应的。我国分税制改革是伴随着税制改革同时进行的,尽管税收划分比较明确、清晰,但在个别税种的划分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增值税是针对销售商品、加工、修理等业务征收的税种,由中央地方共享;营业税是针对提供劳务等业务征收的税种,基本上归属地方。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大量的混合经营,有的要征增值税,有的要征营业税,有的两种税都要征,而两种税在中央和地方的划分又不同,征管机构不同,税率相差较大,很容易造成混乱。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此外,出口退税给地方财政造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尽管在2004年重新调整了中央地方负担比例,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地方负担,却加剧了地方政府间的非均衡性。(www.xing528.com)

(三)分税制没有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

尽管划分为地方税的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契税等十几个税种,但这些税种大多税基较小,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而且部分税种还要按比例上缴中央,地方税收一般只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20%左右。原本能成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营业税也于2016年5月1日起退出历史舞台。税种较多,税源分散,没有哪一种税能明确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