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分配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有财政分配,就需要设立一定的机构来从事财政管理。与政府管理体制相适应,目前我国的财政管理机构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又设置不同业务分工的机构,分别负责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二)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
财政体制作为划分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根本制度,其依据是政府职能界定和政府间事权划分。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是财政体制的基础性内容。在多层级政府及其财政结构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将所有事权集中在中央,也不可能将所有事权都下放给地方。过度集权和过度分权都会产生许多问题。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四个重要原则。
1.受益原则
这是指根据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受益范围来划分政府间事权。在全国范围内受益的事权划归中央;在区域范围内受益的事权划归地方。对于受益范围涉及多个区域的事权划归相关地区政府协商承担,或者由中央政府出面协调由受益地区共同承担。
2.效率原则
这是指根据产品的配置效率来确定事权的归属。公共产品和服务由哪一级政府提供效率更高就由哪一级政府来提供。
3.区域原则
这是指根据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区域性来划分政府间事权。将没有区域性特征、需要按统一规划和标准提供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事权划归中央政府,如外交、国防事务等;将具有区域性特征、需要因地制宜来提供的地区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事权划归地方,如社会治安、城市供水、公园事务等。
4.技术原则
这是指根据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来划分政府间事权。对于规模庞大、需要高技术才能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应由中央政府负责,如三峡工程、青藏铁路等公共工程;反之,应由地方政府负责。
(三)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www.xing528.com)
税种属性是决定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的主要标准。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一般遵循以下四个重要原则。
1.集权原则
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为了保持政策的统一性,保持社会稳定,维护中央政府权威,一般都是在政府间初次分配中集中较多的财力,将收入份额较大的主体税种划归中央政府。
2.效率原则
将一些流动性较强的收入,作为中央政府收入;将一些流动性不强的收入(如以土地为课税对象的收入),地方政府比较了解税基等基本信息、收入相对稳定的,划归地方政府,既易于操作,征税效率也比较高。
3.恰当原则
为了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将一些调控功能较强的税种作为中央政府收入;对于体现国家主权的收入(如关税),宜作为中央政府收入,不宜作为地方收入或中央地方分享收入。
4.收益与负担对等原则
对于收益与负担能够直接对应的收入(如使用费等),一般作为地方政府收入。
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呈现的基本特征,是收入结构与支出结构的非对称性安排。即收入结构划分以中央政府为主,支出结构划分则以地方政府为主。一方面,中央政府拥有相对较多的财力,使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中央政府支持,同时中央政府也有能力予以支持,这有利于保证中央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导地位,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另一方面,绝大部分公共需要的受益范围是具有区域性的,各地企业和居民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求都具有质和量的差别,由各地方政府针对本地需求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要比中央政府提供更为便利,有利于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本章后面将专门阐述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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