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分配职能的概念
财政收入分配职能是指通过财政分配活动实现收入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平分配,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收入分配职能是财政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职能。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既存在着凭借生产要素投入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初次分配过程,也存在着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再分配过程。初次分配是市场经济领域的分配活动,财政再分配则是政府经济领域的分配活动。两个领域收入分配的原则与机制是完全不同的,在收入分配中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不相同。
(二)收入分配职能的内容
1.调节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市场机制并非万能的,它对个人收入的分配尽管能体现效率准则,但却难以兼顾社会公平。由于人们的初始禀赋不同,即人们最初所拥有的财产不同,后天形成的劳动能力不同,会导致就业机会存在差异,进而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的悬殊。这种收入差距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财政加以协调,故调节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成为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首要内容。
2.调节部门及产业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现实生活中,由于各部门、各产业的特点和拥有社会资源的不同,其经营成本不同,最终造成相互之间存在利润的差距。按照市场的价值规律,社会资源会逐渐流入收益率较高的行业和部门,这必将破坏部门或产业间客观存在的均衡关系。为了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调节部门及产业间的利益水平,这也是政府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
3.调节地区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条件不同的地区由于要素禀赋不同,一定会形成收入分配不均的情况,进而导致本地区的社会成员所享受的福利悬殊,而生产要素向收入高的地区流动,更会加剧这种地区间收入的差距。这种差距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要想缩小这种收入差距,仅仅依靠市场是难以完成的,必须让政府介入,通过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加以实现。
(三)收入分配职能的目标
收入分配职能的目标是实现公平分配,而公平分配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个层次。
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强调的是要素投入和要素收入相对称,它是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由等价交换来实现的。例如在个人收入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即个人的劳动投入与劳动报酬相对称。(www.xing528.com)
社会公平,是指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现阶段社会各阶层居民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平均不等于公平,甚至是社会公平的背离。
(四)收入分配职能的手段
1.税收
税收作为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最常用的手段,通过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发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职能,尤其是一些具有所得税和财产税性质的税种,可以起到直接调节个人收入与财富水平的作用。此外,对主要由高收入者消费的产品或劳务课以重税,而对低收入者普遍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实行低税、免税,甚至给予价格补贴也是普遍采用的办法。
2.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是指将财政资金直接地、无偿地分配给特定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作为一种直接的收入分配方式,转移支付通过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来改变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一般有明确的受益对象和支付范围。具有转移支付性质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各种专项拨款和各类补贴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中的一些支出项目,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也具有转移支付性质。
3.公共支出
通过提供公共物品向公众分配社会福利,也可对收入分配结果起到调节作用。例如,通过政府直接投资或给予补贴的方式,为那些能够使低收入家庭普遍获益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提供资金,从而提高低收入者的社会福利,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五)收入分配职能的必然性
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初次分配,贯彻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对公平的理解主要是社会产品分配结果的公平。但结果的公平本身,受制于起点的公平和规则及过程的公平。没有起点的公平和规则及过程的公平,不可能真正实现结果的公平。市场经济之所以坚持效率优先,是因为:首先,市场经济中的初次分配依据的是生产要素的投入,生产要素的拥有者将自身拥有的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过程,并凭借这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参与生产结果的分配。而社会成员对生产要素拥有的数量与质量都不相同,这种起点的不同必将影响到结果分配,这实际上就是起点的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领域的初次分配不可能强调结果分配的公平,市场经济有可能做到规则和过程的公平,但无法做到结果的公平。如果市场经济刻意追求结果的公平,就不存在按生产要素投入的分配。其次,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在竞争性的作用下,资源利用效率比较低的企业有可能通过破产机制被淘汰,其利用的资源也会向资源利用效率较高的企业集中。这种竞争对市场主体来说是生与死的竞争。在生与死的竞争压力下,市场经济主体必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效率放在首位,没有一定的效率就没有生存的机会。这必然也会造成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初次分配必然存在收入分配的差异,出现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这是市场经济本身无法避免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具有进步意义,它可以刺激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促进市场经济竞争力的增强。但是,从全社会范围看,收入分配差距如果过大,结果的不公平如果过于严重,就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社会收入分配不公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就是通过财政的再分配活动,压缩市场经济领域出现的收入差距,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财政再分配必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将社会公平放在第一位,调整市场经济初次分配过程中出现的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进而实现社会的稳定。这种以公平优先为原则的收入分配是市场经济本身无法实现的。这是因为:第一,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依据并不是生产要素的投入,而是国家的政治权力,政治权力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都是共同的,这就使财政分配的起点比较公平。第二,国家政治权力是强制的,强制取得的收入就应当无偿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第三,财政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满足的是社会公共需要,而公共需要是全体社会成员无差别的需要,表现出明显的公共性。第四,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和政府的出发点与市场的出发点有明显区别,市场应更多地考虑竞争和生存,而国家和政府则应更多地考虑社会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收入分配职能是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能,在维系社会稳定和保证社会成员共同富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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