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Government Finance)是指国家(政府)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为市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活动或经济行为,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它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目的。
(一)财政主体
就现代财政分配的主体来看,“国家财政论”与“公共财政论”的学者们并无多大分歧,一致认同国家或政府在财政收支活动中负有特殊重要地位,国家或政府就是财政分配的主体,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所进行的分配活动,不属于财政分配活动,只有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才是财政分配活动。这里所讲的分配,既包括生产要素的分配,通常指资源配置;也包括生产成果的分配,即对单位和个人的收入分配的安排和调整。
(二)财政客体(www.xing528.com)
财政客体即财政分配的对象,是国民生产总值(GNP),主要是指国民收入的一部分。在社会商品总价值量中,财政分配的主要对象是C+V+M,也就是一定时期一国新创造的价值量。其中,“M”是剩余价值,是财政分配资金的最主要来源。“C”被马克思称为补偿基金的部分,即生产资料消耗的部分,1985年国家取消集中企业折旧基金以后,基本上不再构成财政收入的来源。
(三)财政目的
财政目的即国家或政府为什么要进行财政分配。“国家财政论”者认为,是保证社会公共需要。目前保证社会公共需要的范围主要是三方面:一是公共权力方面,即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费用,国防、外交、公检法等的支出需要;二是公共事业福利方面,即普及教育、公共卫生、基础科学、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扶贫救济等的支出需要;三是公共基础设施方面,包括各种国有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海港、码头,江河湖海治理,各种水利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等的支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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