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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版权管理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分析发现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管理效率低下、行政性垄断的问题。以上问题的长期存在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公信力、亲和力和感召力缺失,甚至其存在的合理性遭到质疑。持有该观点者认为中国现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框架符合中国国情,只需对现存制度进行完善。李先波与何文桃为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提出了“统一管理网络音乐

数字音乐版权管理分析

摘 要数字音乐的发展让版权问题变得日益重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集中管理版权的有效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却无法实现其应有的效果。通过分析发现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管理效率低下、行政性垄断的问题。据此,学界和业界提出了体制内完善制度和体制外回归市场两套解决方案。本文认为处在科技快速发展的变革时代,音乐产业中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将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解决版权问题从而绕过政府和制度,走一条与世界不同的道路。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数字音乐;行政性垄断;科技

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史上最严厉的《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中国数字音乐开始了盗版猖獗向正版普及的道路转变,音乐产业也因此掀起了一阵版权争夺与企业合并同时进行的风潮。在全球来讲,作为管理音乐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数字音乐时代仍旧发挥重要作用,但在中国的实施却远没有发挥其该有的效果,甚至遭到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集体抵抗。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它是否适用中国的数字音乐发展以及如何更好地管理数字音乐版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分散的版权人为了使作品能够在社会上传播需要面临巨大的许可、监督与控制成本,而使用者则面临巨大的搜索和协商成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出现“能够有效控制因权利归属分散和客体利用频率高带来的交易成本,并保证版权制度体系最大程度发挥音乐版权客体的效用[1]。”从整个音乐版权产业来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到了整合协调音乐供给和需求的媒介作用。虽然处在互联网时代,但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于数字音乐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能在音乐版权领域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在2005年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管理活动包括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目前,我国成立的关于音乐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有两个:199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2008年由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其中,音著协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音集协是我国的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根据音著协发布的报告显示,2016年,协会新增会员401位(共8 502位),收入达到1.84亿元人民币,较2015年(1.7亿元)增长8.2%,共直接承办民事诉讼27件[2]。截至2017年10月15日,音集协共取得授权音乐电视作品106 488首,涵盖中唱、鸟人、太合麦田、竹书、华谊、孔雀廊、海蝶、滚石、华纳、环球索尼等海内外200多家音像权利人作品。此外,音集协在我国卡拉OK营业性场所中音乐电视作品收费和使用情况监督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而言,两个协会在帮助其会员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费、监督音乐作品使用、起诉侵权事件、提升公众版权保护意识上做出了重大贡献。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比最早采用该制度的法国晚了两百多年,西方国家用百年立法和诉讼建立起来的集体管理制度,我国在短短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又遇到数字音乐崛起,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问题。

管理效率低下,主要体现在管理账目不透明、审查效率低、作品清单公布难和缺乏与音乐人、公众的沟通[3]等方面。作为音著协会员的著作权人很难得知自己音乐作品的详细使用情况,从官网发布的信息更是只能看到费用的总体概况,详细的管理账目无从得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许可流程多且繁杂;音著协目前能够查询的音乐作品清单只有15万首,且只能查询歌曲名称,无法提供价格和使用动态等信息;作为中国官方唯一允许设立的音著协和音集协在处理与音乐人、公众的关系时明显过于强势,遭到了音乐人和公众的集体抵抗,这点在音集协收取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上得到明显体现,相当多的经营者认为收费标准不合理,且不认同音集协有权利制定收费标准。

行政性垄断带来的系列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设立条件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条件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给国家行政力量的进入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官管民办”的双重性质成为事实上的半官方机构[4]。行政性垄断致使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很难参与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治理,进而缺乏提高许可效率的经济诱因,也无法根据市场反馈快速做出许可方案的优化调整,传播优势和许可优势[5]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并不明显。行政性垄断还造成了平行授权和独立定价的缺失,互联网带来的高效率使平行授权更能实现著作权的效益最大化,这使著作权人倾向独立行使著作权而不愿将其交给集体管理组织;独立定价的缺失让使用者产生了定价合理性的质疑,在收取费用时摩擦时有发生,只能依靠行政力量强行收取。

以上问题的长期存在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公信力、亲和力和感召力缺失,甚至其存在的合理性遭到质疑。从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者三者的关系来讲,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与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争利的现象,没有很好地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因此,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发挥的功能远不如其他国家。

针对上述的问题解决方案,学界和业界都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归纳而言,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两套解决方案。

体制内完善制度缺陷。持有该观点者认为中国现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框架符合中国国情,只需对现存制度进行完善。学者胡开忠认为应“从立法上和执法上来完善该制度,并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及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大力培养相关的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培养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6]。”李先波与何文桃为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提出了“统一管理网络音乐许可的机构,建立抑制非法从事集体管理的机制,确立‘平行授权’制度[7]”的建议。音集协副总干事马继超认为应该实行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给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优势,建立纠纷解决机制[8]。此外,鸟人唱片负责人周亚平认为应该“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每个行业成立不少于三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鼓励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自由竞争,提高服务水平[9]”。这些建议注重体制内各种资源要素重组以提升管理效率,最终适应数字音乐的发展要求。

体制外的市场回归。持该观点者则认为问题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半官方性质,“无奈地被定位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附属物[4]”。最初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时我国的音乐产业处于起步阶段,适当的行政干预是必要的。但当音乐产业发展成型且日趋呈现复杂化、特殊化时,行政干预力量的存在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变得僵硬老旧,无法适应数字音乐复杂多变的发展要求。学者熊琦认为“只有改变公权力的干预,并通过立法将私人自治体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中,才能真正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协调发展[5]。”学者吴汉东更直接地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欲发挥其应有功能,必须去行政化和垄断化[10]。逐步淡化官方色彩,从半官方性质过渡到民间性组织[11],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创制权交还给产业主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作为一个元问题,是所有问题的症结所在,建立市场化机制才能让目前所有的问题迎刃而解。

本文认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问题在于行政性垄断,只有产业主体创制才能快速反应市场变化,才有足够的经济诱因去提高许可效率。那么,半官方性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会像学者所建议的那样逐渐市场化?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来看,政府不但没有市场化的意向,反而具有强化行政干预的倾向。第六十条规定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激起了音乐界的强烈反应,著作权人普遍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极大地强化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客观上剥夺了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9]。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前网络时代的产物,在权利人和使用者急剧膨胀的互联网时代能否完全适应还存在争议。以美国为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经过百年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但面对数字音乐却存在“过分分化的权利归属和过分繁杂的许可程序[1]”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政府行政力量强大和互联网出现导致失灵的背景下,音乐版权管理何去何从?

中国音乐产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无法满足互联网时代音乐版权管理的要求,目前代替其行使权利的是中国音乐产业的唱片公司、版权代理公司以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当版权问题重新回到市场的时候,科技的力量就会发挥出来。中国恰逢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蓬勃发展的变革时代,这些技术的发展会解决版权许可面临的主要问题,从而绕过政府干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政府和作为非营利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技术开发上既无动力也无资金支持,有动力也有能力去开发技术解决版权问题的只能是音乐产业主体。

在音乐产业主体中,新出现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最有可能发展人工智能等技术来解决版权问题。目前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呈现四分天下的状况:腾讯旗下的QQ音乐在合并中国音乐集团后形成了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占领了最大市场;虾米乐和阿里星球组成了阿里音乐,主打粉丝娱乐经济;百度音乐和太合集团合并,打通了音乐产业上下游;网易云音乐依靠音乐社交占据重要市场。音乐产业的四大巨头是国内互联网、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先者,将这些技术延伸到音乐版权只需要足够的市场动力就能实现。从音乐市场现有规模来讲,2016年中国移动音乐市场规模达82.8亿人民币,增长率高达34.9%[12],在正版化的推动下,数字音乐将迎来一个高速发展期,这个快速增长的大市场,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足够的吸引力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越来越注重音乐生态的打造。在正版音乐引领的良性发展下,提供听、看、唱、玩等音乐需求为一体的多元化产品和服务,持续发力打通音乐产业上下游。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各大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都注重培养自己的独立音乐人,例如网易云音乐的“石头计划”、QQ音乐“新声·筑梦计划”、虾米音乐“寻光计划”等等。培养独立音乐人既能吸引粉丝,又代替了唱片公司培养歌手的功能,同时还拥有独立音乐人作品的独家版权,成为音乐生态打造不可缺少的一环,也是推动版权保护和开发集体管理版权技术的动力。(www.xing528.com)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一个在全球普遍通行的制度,在中国因行政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发展并不顺利。学界和业界围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了大量的讨论。本文运用增量思维,绕过政府和制度,认为逐渐成熟的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最终将解决中国音乐版权问题。中国音乐版权经济的发展恰逢变革时代,我们有可能走出一条与世界各国不同的道路,并且在解决版权问题上引领世界发展。

(作者简介:赵媛,上海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6级学术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熊琦. 美国音乐版权制度转型经验的梳解与借鉴[J]. 环球法律评论,2014(3).

[2]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2016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年报[R]. 北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7.

[3]厉辰. 音乐版权制度环境及构建的对策研究——以音乐版权纠纷的个案为例[D]. 北京:中国音乐学院,2015:45-46.

[4]王华.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利益平衡为视角[D]. 武汉:武汉大学,2013.

[5]熊琦.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J]. 法律科学,2013,31(1).

[6]胡开忠. 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未来[J].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6):39-44.

[7]李先波,何文桃.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探析[J]. 人民音乐,2009(10):88-89.

[8]马继超.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关问题之探讨[J]. 电子知识产权,2011(9):23-25.

[9]张贺. 个人著作权不能由集体组织任意代理[N]. 人民日报,2012-04-11.

[10]吴汉东.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和内容安排[J]. 知识产权,2012(5):13-18.

[11]孙秀丽.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优势[J]. 黑河学刊,2012(1):93-96.

[12]Analysys易观. 中国移动音乐行业发展年度综合分析2017[R]. 北京:易观智库,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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